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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海巡部门多年恶行必须逐人追责,其中包括管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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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海巡部门多年高压执法形成的责任链,必须从现场舰艇一直追到机构负责人,落到具体姓名、具体职务和具体行为。

10月1日,台湾地区海巡部门出动“云林”舰,在东沙附近海域对大陆海钓休闲船“金鲨”实施高压水炮驱离,造成船只动力受损、船员一度滞留海上。10月2日“金鲨”号由大陆工作船接回。

台方依据的是单方面划定的所谓“限制水域”。大陆没有认可这一划定,不承认其对大陆船只具有当然约束力。因此,单方面划线不能作为对大陆船只实施强制扣押和危险驱离的合法依据。



这是一场越权执法、危险施压和政治示强交织在一起的恶性事件。

高压水炮冲击船只驾驶和动力设备,客观上把大陆民用船只推入船毁人险的危险境地。事后登船、供给和拖带,绝不能抵消事前危险处置的责任。

这就好比:行凶者故意伤人后,送块纱布就想脱罪。一个关键罪证是,行凶者把伤人的过程,全程录像,放到网上炫耀,博取众帮凶喝彩。这如果不是暴行什么是?如不惩戒,天理难容。

更要看到的是,东沙事件不是孤立突发事件,而是台湾地区海巡部门多年高压执法、准军事化扩张和民进党制造的两岸对抗惯性的又一次爆发。

一、台湾地区海巡部门的高压执法已经形成固定模式

台湾地区海巡部门成立于2000年,整合海岸巡防、海上警察和海关等力量。2018年海洋事务管理体制调整后,海巡部门承担海上巡逻、渔业执法、缉私、救援和海域管控等任务。

多年来,海巡部门持续扩充大型舰艇、火炮、水炮和特勤力量,被塑造成所谓“第二海军”。它借“行政执法”外衣淡化军事摩擦的政治后果,又借准军事舰艇的力量优势压迫大陆民用小船。

这套模式背后,是“台独”分裂势力长期推动的海巡对抗化。其长期恶行集中表现为四类。

1. 以执法之名盘剥大陆渔民生计

2011年,小金门附近发生大陆渔船和船员被台方扣留事件。2015年,大陆渔船在澎佳屿附近被扣,船员被扣留41天,渔具、渔获被没收,并被处以240万新台币罚款。2017年,多艘大陆渔船遭到查扣,船员被带回,渔获和渔具被没收,部分设备被破坏。同年2月,一艘大陆渔船被扣后,约2吨渔获被抛弃,13名渔工被带回,船方缴纳340多万新台币罚款后获释。2018年,大陆渔船被扣押36天,缴纳360万新台币后获释。2023年11月,台方查扣大陆渔船,将13名船员带回,船上渔获被抛入海中。2026年9月26日中秋假期期间,台方在澎湖附近海域扣押大陆渔船,6名船员被带回,约400公斤渔获被抛弃。

这类行为反复发生,早已超出个别执勤人员临时处置偏差的范围,形成了被机构默许、被上级纵容的常态化处置模式。

2. 明知高危仍不断升级强制手段

2017年5月,台方在查扣大陆渔船过程中使用弹药,造成两名大陆渔民受伤。

2019年,台方使用震撼弹驱离大陆渔船,海巡部门负责人公开叫嚣对大陆渔船“一律强势执法”。

2026年东沙事件,高压水炮造成船只动力受损,船员滞留海上。

从弹药威慑到震撼弹驱离,台方明知相关装备具有伤害和致险风险,仍持续升级强制手段,已经严重偏离执法比例原则和基本人道主义底线。

3. 危险追逐和碰撞致死

2024年2月14日,金门海域发生追逐碰撞事件,4名大陆渔民落海,2人死亡。

台方起初以“大陆船只蛇行拒检、不慎翻覆”解释。随后,台方承认双方发生碰撞。台湾地区监察机构后来认定,海巡部门在录像、通报和协同执勤方面存在重大过失。

必须看到的是,每一次肇事后的惩戒缺位,都会释放错误信号,变相鼓励更高风险的挑衅暴行。

4. 把渔业纠纷政治化

中秋扣船、国庆水炮、敏感节点展示强硬、公开传播现场画面,这些行动都产生了超出普通执法的政治效果。

台方把大陆渔民描述成所谓“越界者”“安全威胁”和“灰色地带行动者”,再把强制措施包装成“守护台湾”。

普通渔民由此被推上两岸对抗前线。海上民生问题被转化为有能力、有信心“抗中”的政治表演,渔民的生计和安全被用于换取岛内政治声量和对抗姿态。

二、从舰长到署长,必须逐级追责

1. 直接实施人员

东沙事件应当查明:“云林”舰舰长、当班驾驶员、水炮操作人员、现场登船人员,以及负责发出警告和执行驱离的具体人员。公开材料虽尚未披露上述具体姓名,但可通过调取值勤表、舰艇日志、无线电记录、行动报告和内部调查材料核定。

2. 巡防区和分署负责人

涉事单位包括东沙—南沙分署及东沙指挥系统。应当查明当日值班负责人、现场指挥中心负责人、巡防区主任、分署负责人,以及对行动方案负有审核责任的主管。高危行动常态化,属于巡防区和分署的直接管理失责。

3. 海巡署长和海洋委员会负责人

按公开任期资料,不同历史事件对应的海巡署负责人主要包括:2015年至2016年5月王崇仪,2016年5月至2018年前后李仲威,2019年至2020年9月陈国恩,2020年后周美伍,2024年5月后张忠龙。任期内长期纵容暴力执法、默许程序失范、包庇肇事人员、推动海巡对抗化政策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监管责任和制度责任。

2024年2月14日金门撞船事件,公开报道披露:涉事艇长为黄姓艇长,驾驶员为蔡姓人员,时任海巡署长为周美伍,时任海洋委员会主委为管碧玲,海巡部门副署长许静芝、金门相关巡防负责人曾出面说明情况。

三、台方是否配合,大陆方面都要追责

大陆方面有必要自主建立独立责任档案,开展事实认定,研究惩戒与追偿路径。

责任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和任职时间、所涉案件、具体行为、指挥关系、造成后果、现有证据、责任等级、已采取措施和后续追责状态。

台方捂人、捂证据、捂真相,大陆方面就主动建档、主动梳理事实、确定责任、惩戒路径、追偿方案。

四、可用的制度工具

大陆现有制度工具包括《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涉海上执法法律,还有2024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司法意见,以及对相关人员和机构实施清单化惩戒的制度。

对于已经查明的个人,可以研究采取禁止进入大陆及港澳、冻结其在大陆境内的财产、禁止大陆组织企业与其交易合作、限制其关联机构在大陆开展活动,并依法立案。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责任人,可以研究缺席审判等法律路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政治制裁要分别认定、分别落实。

东沙水炮事件是个案,年年施压是惯犯;一次惩戒能立规矩,累累恶债不能清零。海上没有法外特权,执法不能成为政治私刑。

来源:湖畔看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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