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城负责人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梁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支持了其部分请求,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贴等。对此,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梁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近日,广西高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一审判决公司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478.66元,以及相关补贴、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绩效等。公司、梁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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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2017年,梁某入职南宁市某影院公司,后担任影城负责人,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2023年8月,公司向梁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梁某存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外出,虽填写了《因公外出登记表》,但未邮件报备所属区域负责人及院线总部,属于私自外出”“2022年至2023年6月期间,多个月份的月工作时间不足174小时”“未按制度履行休假报备程序”三个问题,并据此认定梁某构成“严重违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梁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其部分请求,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贴等。
涉事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梁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同时提出补贴属于企业鼓励性福利,公司有权自主调整或取消,无需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首先,公司制度虽然规定影城负责人月度平均总工作时长不得低于174小时,但并未明确规定“月工作时间不足174小时”就属于“重度违纪”,更没有将该行为规定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凭工时不足,不能认定梁某存在欺骗行为或拒不执行规章制度。
其次,梁某因公外出时已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纸质《因公外出登记表》,未邮件报备副区总及院线总经理,只是履行工作流程中的瑕疵,不能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欺骗。
第三,公司自认2023年以前并未有效监督外出报备制度,之后开始核查既往情况,说明公司自身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疏忽。公司未提前重申制度、未明确告知违反后果,也未给梁某申诉、抗辩的机会,突然以“重度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将自身管理漏洞转嫁给劳动者。
关于补贴,公司发出的邮件已明确影城负责人享有补贴5000元。对于公司称此后口头告知取消但无证据证明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影院公司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478.66元,以及相关补贴5000元、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绩效等。
公司、梁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该案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不能机械地拿“严重违纪”当解雇理由。法院在审查时,通常会重点关注“制度有没有明确规定”“违纪行为后果严不严重”“公司管理是否规范、程序是否正当”三个方面。
此外,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劳动报酬、取消员工福利等争议事项,承担法定举证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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