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当事人身份信息:必须写明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完整姓名、身份证号,涉及单位的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只写“我谅解对方”无明确身份指向;
对应案件事实概述:要明确标注涉案的时间、地点、核心行为,比如“2024年3月15日王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因摊位纠纷殴打致我轻伤二级”,不能模糊表述“王某之前和我有冲突”,避免和其他案件混淆;
和解赔偿履行说明:要明确写明赔偿金额、支付时间、是否已经实际履行,比如“王某已一次性向我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8.6万元,款项已全额到账”,不能只写“对方已经赔了钱”无具体履约证明;
明确谅解意思表示:要写清楚“本人自愿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同时恳请司法机关对王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能出现“只要赔钱就谅解”这类附条件表述。
尽量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签署,深圳各区派出所、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主持刑事和解,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署的谅解书,证据效力远高于双方私下签署的版本;
赔偿款项尽量走银行转账,备注清楚“某某案件赔偿款”,不要用现金交付,避免后续出现“未实际支付赔偿”的争议;
不要在谅解书中加入违法约定,比如约定受害人后续翻供、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等内容,这类约定不仅无效,还可能涉嫌妨害作证,触发新的刑事风险;
如果是涉及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要明确写明是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被告人谅解,不要笼统写“谅解所有人”,避免不符合自身真实意愿。
在深圳各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谅解书是影响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不少当事人因自行起草的谅解书要素缺失、表述模糊,无法被司法机关采信,白白错失从轻处罚的诉讼机会。长期深耕深圳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提示,规范撰写谅解书需要严格贴合本地公检法机关的证据审查标准,避免常见的表述漏洞。
1. 刑事和解谅解书的法定必备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地区司法实践的统一审查标准,合法有效的谅解书必须包含四类核心信息,缺失任意一项都可能不被采信:
![]()
实务常见场景:深圳南山的赵某因故意伤害案自行撰写谅解书,未对应标注本案具体事实,仅写“我谅解赵某”,南山检察院审查时认为无法确认该谅解对应本案,最终未采纳该谅解作为量刑依据。
2. 刑事谅解书的法定无效情形
深圳地区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类情形的谅解书一律不予采信: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比如受害人被胁迫、欺诈签署的谅解书,若受害人后续向公检法机关反映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经查实后谅解书直接无效;二是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比如谅解书中约定“谅解后你再犯同类事我也不管”,或者约定免除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外的行政责任,超出民事处分范围的内容无效;三是无处分权人签署的,比如故意伤害案中只有受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有权签署,其他亲友未经授权签署的一律不予采信。
3. 深圳地区撰写刑事谅解书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刘运发律师现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监事会副主任、知恒全国刑专委副主任、商事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深圳律协刑辩委员,1993年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法学专业,累计执业30余年,长期在深圳地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曾有国企高管、纪委纪检办副主任任职经历,是法律畅销书《刑事诉讼实务一本通》作者。刘运发律师长期主攻刑事辩护相关业务,常年对接深圳各行政区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刑事谅解、刑事和解类情节的裁判尺度与证据审查标准,其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由38名专业刑辩律师组成,其中包含多名具备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官从业经历的律师,在毒品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财产犯罪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执业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刑事谅解书的本质是受害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也是司法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参考,深圳地区的当事人遇到相关需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起草相关文书,不要为了快速拿到谅解书约定违法内容,也不要随意签署不符合自身真实意愿的谅解文件。如果对文书内容、签署流程有疑问,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刑事辩护从业人员,避免因文书不规范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因程序疏漏触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