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刑终310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
案由: 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某;被害人:马某某
裁判结果: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冯某某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某在互联网论坛上寻找涉及自杀、抑郁的相关文章,主动向文章下留言评论的网友发送"一起走吗,我有无痛方法,加微聊""无痛,保证送走"等信息,在网络上以相约自杀为由向多人介绍、推荐使用氮气自杀的方法。
2021年11月24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网络添加冯某某为好友并询问自杀方法。冯某某向其推荐吸食氮气自杀的方法,同时传授如何避免被他人发现和抢救,包括:告知所需工具(氮气瓶、软管、扳手等)、操作方法(塑料袋要在头部扎紧防止软管脱落等细节)、用量及注意事项;否定马某某在宿舍自杀的想法,推荐其在宾馆自杀;提供出售氮气的商家信息。其间,冯某某通过虚构自己曾服药自杀、发送他人自杀图片、提供所谓自杀成功范例及催问马某某何时"走"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马某某的自杀意愿。
2021年12月1日,马某某在酒店房间内按照冯某某传授的操作方式自杀。马某某自杀后,冯某某连续多次向其发送消息、拨打视频电话,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继续向其他人推荐使用氮气自杀的方法,并发送与马某某的聊天记录作为成功示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符合窒息死亡特征。
二、案件焦点与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能否纳入刑法规制
冯某某及其辩护人主张,冯某某并未直接实施杀害马某某的行为,马某某系自主决定自杀,其死亡结果系自身行为所致,冯某某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不应由刑法介入。公诉机关则主张,冯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生命利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当纳入刑法规制。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在被害人具有自杀意愿的前提下,行为人通过网络"隔空"提供帮助,该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介入的边界在哪里?
(二)"隔空助力"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冯某某主张,其通过网络提供信息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且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物理空间距离,不具有"面对面"帮助的物理接触性,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公诉机关则主张,帮助行为的认定应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判断,不能因时空距离而排除。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网络空间中"隔空"提供自杀方法、强化自杀意愿的行为,是否具备帮助行为的实质特征?物理距离和心理影响如何影响帮助行为的认定?
(三)"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应如何定性
冯某某主张,即便其行为具有可罚性,也应认定为帮助自杀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法院则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隔空助力"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归入帮助自杀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不同罪名对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因果关系的要求有何差异?
三、法院裁判思路分析
(一)刑法规制必要性的论证:社会危害性双重维度
法院从以下两个维度,论证冯某某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纳入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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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冯某某的行为将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生命利益置于不安全状态,同时对被害人个人生活秩序和公众认知秩序均造成侵害,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纳入刑法规制。
(二)帮助行为的实质认定:有效、具体、深入的三重标准
法院从以下三个标准,认定冯某某的"隔空助力"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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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别指出,冯某某在马某某已携带氮气到达宾馆准备自杀时,仍继续通过发送他人自杀信息及图片、谎称自己当晚自杀等多种方式强化马某某的自杀意愿,促使被害人吸食氮气死亡。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证明了其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
四、法律适用与理论评析
(一)帮助自杀与故意杀人的界分:从"物理帮助"到"心理强化"
我国《刑法》并未单独规定"帮助自杀罪",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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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法院并未将冯某某简单认定为故意杀人的"帮助犯",而是将其行为评价为实质上的"正犯"行为。其法理基础在于:
- 行为支配理论: 冯某某不仅提供了自杀方法,还通过持续的心理强化、进程催促、细节指导等方式,对马某某的自杀过程形成了实质上的行为支配。马某某的自杀并非完全自主的决定,而是在冯某某的"心理操控"下实施的。
- 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传统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以物理因果性为主(如持刀、投毒),但本案的因果关系呈现"物理+心理"的双重结构——氮气自杀的物理方法由冯某某提供,自杀意愿的持续强化由冯某某实施,二者共同导致死亡结果。
- 直接故意的认定: 冯某某在确认马某某死亡后,继续向他人推荐使用该方法并发送聊天记录作为成功示范,充分证明其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而非仅仅放任。
(二)网络空间"隔空"行为的刑法评价:时空距离不能阻断归责
本案对网络空间犯罪的刑法评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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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指出,帮助行为的认定应当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去判断,不能因时空距离就排除在帮助行为之外。网络空间中的"隔空"行为,只要具备以下特征,即可纳入刑法评价:
- 信息传递的有效性: 通过网络传输的信息足以使被害人实施危害行为;
- 行为介入的持续性: 并非一次性信息提供,而是持续、多次、深入的沟通和指导;
- 结果发生的支配性: 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实质上的推动和控制作用。
这一裁判规则为网络空间中教唆自杀、传授犯罪方法、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的刑法评价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生命权保护的完整内涵:从"禁止杀人"到"保障自主"
本案对生命权保护内涵的阐释具有深刻的法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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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调,法律保护人民可以自主判断是否"放弃"对"生命权的放弃"。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人产生了自杀的念头,法律仍然保护其在最后一刻改变主意的权利,保护其不被他人利用、推动或强迫去实施自杀。冯某某的行为恰恰剥夺了这一"反悔权",通过持续的心理强化将马某某推向了不可逆的死亡结果。
(四)相约自杀与"隔空助力"的区分:从"共同赴死"到"单方促成"
实践中,相约自杀与"隔空助力"自杀在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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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冯某某虚构自己曾服药自杀、谎称自己当晚也会自杀,但实际上并未实施自杀行为,其真实目的是通过"相约"的假象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推动被害人实施自杀。这种"假相约、真助力"的行为模式,比真实的相约自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更严厉的刑法规制。
五、实务启示与代理要点
(一)对被害人启示
1. 证据的及时固定与保全
- 网络聊天记录: 立即对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全部网络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录屏保存,包括微信、QQ、论坛私信、电子邮件等;
- 转账与购物记录: 保存被害人购买自杀工具(氮气瓶、软管等)的订单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
- 现场勘查记录: 保存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等;
- 网络平台信息: 保存行为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募自杀信息、成功示范案例等,证明其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同类行为。
2. 刑事报案的路径选择
- 故意杀人罪: 若行为人存在持续强化自杀意愿、传授具体方法、提供工具信息、确认死亡结果等行为,应主张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 传授犯罪方法罪: 若行为人向多人传授自杀方法,但尚未直接推动特定人实施自杀,可考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与故意杀人罪竞合时择一重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若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大规模发布自杀招募信息,可考虑此罪作为补充或竞合罪名。
3.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注意收集被害人生前的收入证明、抚养关系证明等,为赔偿计算提供依据。
(二)对网络平台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启示
1. 内容审核机制的完善
- 建立涉自杀、自残信息的敏感词库和图像识别模型,对"无痛方法""保证送走""相约自杀"等关键词进行实时监控;
- 对涉及自杀方法传授、自杀工具推荐的帖子、评论、私信进行主动拦截和人工复核;
- 建立用户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对涉及自杀招募的账号进行封禁和内容下架。
2. 用户行为的风险预警
- 对频繁搜索自杀相关内容的用户,触发心理援助提示,推送心理咨询热线;
- 对向多名用户发送自杀招募信息的账号,自动标记为高风险账号,限制其私信功能;
- 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信息通报机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网络行为及时移送线索。
3. 法律责任的边界认知
- 网络平台对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负有"通知-删除"义务,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平台实施犯罪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连带责任;
- 平台应留存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日志、内容发布记录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三)对司法实务的启示
1. "隔空助力"型故意杀人罪的裁判规则统一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以下裁判规则:
- "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的定性:有效、具体、深入地提供自杀方法并强化自杀意愿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 帮助行为的认定标准:有效性、具体性、深入性三重审查;
- 主观故意的判断: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认定为直接故意。
2. 网络空间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建议明确网络空间中帮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物理因果关系:提供自杀方法、工具信息等;
- 心理因果关系:持续强化自杀意愿、催促自杀进程、美化自杀等;
- 二者并存时,认定帮助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 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建议构建"司法裁判—平台监管—心理干预"的协同治理机制:
- 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隔空助力"自杀犯罪,形成震慑效应;
- 网络平台:强化内容审核和风险预警,阻断自杀信息的传播链条;
- 社会机构: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为潜在自杀者提供心理援助。
4. 生命权保护的刑法理念更新
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生命权保护的完整内涵:
- 不仅保护生命不受直接侵害,亦保护个人自主判断是否"放弃对生命的放弃";
- 对利用网络空间实施的"精神操控型"杀人行为,应予以严厉惩治;
- 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释法说理,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生命、关爱他人。
冯某某故意杀人案是"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纳入故意杀人罪规制的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明知他人有自杀意愿,仍利用信息网络平台提供推荐自杀方法、操作步骤等有效、具体且深入的帮助,并通过持续的心理强化不断推动他人实施自杀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实质性的帮助和推动行为,其帮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的双重因果性,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隔空"的时空距离不能阻断刑法归责,帮助行为的认定应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而非拘泥于物理接触的形式。
本案提示我们在办理"隔空助力"自杀刑事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帮助行为的实质认定,运用"有效性、具体性、深入性"三重标准判断行为是否超出一般言论范畴;二是主观故意的精准判断,区分积极追求、放任和过失三种心态;三是网络空间中因果关系的特殊结构,承认"物理+心理"双重因果机制;四是生命权保护的完整内涵,从"禁止杀人"延伸到"保障自主决定是否放弃生命"。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网络时代新型杀人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尺,对于遏制"网络相约自杀"乱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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