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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软件著作权刑事立案,民事可以继续审理
最高法厘清软件著作权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审理的程序边界
阅读提示:软件企业发现前员工及关联企业涉嫌复制、发行其软件,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因相关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侦查,且当事人、事实相同,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仅据刑事立案排除民事审理,还应审查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本案权利人已提交权属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及关联案件在先判决,并进行了详细比对,最高法最终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对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即使相关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也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审慎审查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当事人及事实相同,并不当然构成驳回民事起诉的理由。权利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现有证据使民事审理无须依赖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应机械适用涉经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驳回起诉。恢复民事审理亦不等于认定侵权成立或支持赔偿请求。
案情简介
一、重庆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以周某某、广州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某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涉案登记软件为“体外反搏装置软件[简称:ECP.NET]V1.3”,登记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重庆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5年10月2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二、重庆某公司诉称,周某某曾负责涉案软件的技术开发、审阅和验收,离职后与他人设立广州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设备内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苏州某公司与其存在业务整合、商业合作等关系,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上述复制发行、共同侵权等内容属于原告主张,本次二审裁定未作实体认定。
三、2021年2月22日,重庆某公司提交刑事报案书,请求追究三主体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30日立案侦查。重庆某公司于2022年7月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于同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其诉请包括停止侵权、销毁相关产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暂计20万元合理开支、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等。
四、一审法院查明,刑事报案所涉事实、理由、当事人与本案相同,且刑事案件仍在侦查。法院据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于2023年7月3日裁定驳回起诉。重庆某公司不服,主张民事案件无须等待刑事侦查结果,请求撤销裁定并指令审理。
五、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公安机关对相关刑事案件尚未作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在案权属证书、被诉侵权软件、关联案件在先判决及比对情况后,于2024年4月11日裁定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初8号之二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案件争议焦点
一、本案二审核心争议是一审驳回起诉是否错误;首先,重庆某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当事人、事实相同,能否直接成为驳回民事起诉的依据?
三、在已有权属、被诉软件及比对材料的情况下,民事审理是否必须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
四、涉经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能否适用于本案,撤销驳回起诉裁定又具有怎样的效力边界?
法院裁判观点
一、起诉条件应独立审查,刑事立案不否定民事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审查认为,重庆某公司提交的软著登字第6670709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具体,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一审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该判断着眼于民事诉讼能否进入审理,不能与侵权责任最终能否成立混为一谈。
二、事实与主体重合,不足以直接排除民事案件审理
一审的主要理由是公安机关已就同一事实对相同主体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则强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法院应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审慎审查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由此可见,刑民案件的关联程度只是审查起点,不能将“同一事实、同一主体”直接等同于“民事案件不能审理”。仍须具体分析民事争议中的待证事项及现有证据。
三、已有证据支持独立审理,无须一律等待刑事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重庆某公司已提供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诉侵权软件、关联案件的在先判决等证据,并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详细比对。在这一证据状况下,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必须以公安机关正在处理的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刑事案件尚未作出结论,并未阻却法院依据民事案件中的在案材料继续审理。
这里的关键是民事审理对刑事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必要依赖,而非仅看侦查是否结束。裁定没有披露详细比对内容、相似比例及关联判决的具体认定,不能据此推演出代码已经司法鉴定一致,或共同侵权已经获得确认。法院认定可以继续审理,也不意味着现有材料已足以支持原告的全部实体请求。
四、适用第十一条,应审查其法定前提而非只看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针对的是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据此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仅有刑事立案事实,不能替代对该条适用前提和本案民事纠纷性质的具体审查。
重庆某公司曾在上诉理由中提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应适用上述规定。解读时应区分当事人主张与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是在本案性质及证据基础上否定第十一条的适用,并未宣告该司法解释对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一概不适用。本案也未确立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均须并行审理的绝对规则。
五、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恢复的是民事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支持重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终审裁定处理的是起诉应否被驳回的程序问题,既未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也未支持1亿元损失及20万元合理开支。停止侵权、销毁产品、赔礼道歉等诉请,同样仍待后续依法审查。
因此,运用本案规则时应把握其范围:不能因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就当然剥夺权利人推进民事案件的机会;但若其他案件确实存在必须依赖刑事处理结果的情形,仍应结合具体事实和程序规定处理。本案并未直接裁判这类情形,也未对知识产权损害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一般性结论。
案例来源
《重庆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5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裁定全文亦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076.html。
实战指南
一、刑事报案与民事起诉应分别组织证明材料
权利人不宜把刑事立案告知书作为民事侵权成立的替代证明。起诉时应明确软件名称、版本、权属来源、具体被诉行为及各被告的责任依据,并提交相应材料。对共同侵权主张,尤其要区分员工接触代码、企业生产销售和关联公司参与行为,不能仅凭任职经历或股权关系推定共同责任。刑事报案材料与民事诉状中的时间、主体和版本描述也应相互核对。
二、围绕民事案件能否独立审理提出具体意见
面对因刑事立案而提出的程序异议,权利人宜逐项说明权属、接触、复制发行、软件比对及损失等事项分别有哪些证据,哪些材料已在民事案件中提交,是否存在只能依赖刑事处理结果才能认定的关键问题。引用本案时,应将证据状况与裁判规则对应起来,说明本案为何可以独立审理,而不是笼统主张知识产权案件一律不受刑事程序影响。
三、软件比对与证据保全不应被动等待侦查完成
在合法取得材料的前提下,尽早固定权利软件版本、被诉设备及其软件、购买记录、提取过程和文件校验信息,形成能够核验来源与完整性的比对材料。需要调取或保全证据时,应明确对象、待证事实及必要性,依法提出申请。关联案件的在先判决可作为举证材料,但应说明其与本案的联系和证明范围,不能直接替代对本案被诉行为的审查。
四、被诉方的程序抗辩应说明具体依赖关系
被诉企业如认为民事审理必须等待刑事处理,应指出具体是哪一项关键事实尚不能在民事程序中查明、与刑事案件的哪一问题相关,以及现有证据为何不能独立判断。仅提交立案告知书或强调当事人相同,难以回应本案确立的审查标准。同时仍应保存独立研发、授权来源、产品版本和交易记录,围绕权属、比对及赔偿依据提出实体抗辩。
五、区分程序救济成果与实体胜诉预期
权利人对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时,应集中回应起诉条件、第十一条适用前提以及刑事结果依赖问题。案件恢复审理后,仍须完成侵权行为、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的举证,并结合实际需要评估保全措施。对企业决策层说明进展时,应明确“获准继续审理”与“获得赔偿判决”的差别;不能将本案诉请金额表述为获赔金额,也不能把终审程序裁定宣传为实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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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团队专业介绍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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