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林子晴 古慧琳
近年来,无人机植保凭借高效便捷的优势,已成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常用的作业方式。但无人机喷洒的药雾易随风飘散,若操作不规范、未充分考量周边生态环境,极易引发跨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人机喷洒农药致相邻虾塘养殖损失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明确了无人机施药的安全作业边界和侵权举证责任规则,为广大农户规范开展植保作业、防范涉农生态侵权风险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黎某所承包的虾塘与李某承包的柑围(种植柑橘的围田果园)相邻。2025年6月20日18时许,李某使用无人机对所承包柑围的柑树喷洒农药。次日早晨,黎某发现其塘内南美白对虾大量死亡。经检测鉴定,死虾样本中检测出对鱼虾具有高毒害性的农药,黎某养殖的南美白对虾几乎全部死亡,虾塘打捞、消毒、换水又产生1万余元的费用。黎某由此诉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虾塘损失及鉴定费。
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李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当日气象条件为有风,阵风达到5级,地理间隔及气象情况满足药物扩散的条件,而相近时间段无其他同类污染源在同区域作业。李某也未能举证证实其施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黎某养殖的虾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李某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赔偿黎某损失9.8万余元及鉴定费用。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黎某养殖的虾突然死亡是否系李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所致。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仅需举证证明三项事实:一是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原告的人身、财产遭受了损害;三是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该举证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严格证明标准,由人民法院结合污染物性质、空间距离、时间先后等因素综合判断。被告则应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主张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亦应对免责或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应就其行为与黎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农户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要确保施药地块与周边的鱼塘、虾塘、果园、菜地等保持安全距离,施药前需提前告知周边种植户、养殖户做好防护措施;审慎选择农药种类,关注天气和风向,避免清晨、傍晚等易出现逆温层的时段作业;控制飞行参数,降低飞行速度,尽量贴近作物冠层飞行,防止农药雾滴远距离飘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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