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国学刑事法律风险片刻谈
国学机构收款去向,会影响诈骗故意的认定吗?
宗教、国学刑事风险 · 诈骗罪 · 资金流向 · 非法占有目的
国学机构涉嫌诈骗以后,资金流向通常会成为案件审查中的重点。
因为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要件,不能只靠行为人自己说“我没有想骗钱”来判断,必须结合客观事实反推。
而收款以后,钱究竟去了哪里,正是其中一项重要证据。
钱究竟去了哪里,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证据。
问
同事
邹律师,如果一个国学机构收了100万元,最后80多万元都花在房租、老师工资、教材、课程开发这些经营支出上,是不是基本就能证明没有诈骗?
答
邹律师
不能这么绝对。
如果前端收款本身就是靠虚假身份、虚假案例、虚假承诺取得的,而且这些虚假事实正是促使学员付款的重要原因,那么即使后来拿一部分钱继续维持公司经营,也不能因此当然排除诈骗。
但如果案件争议的是:这个机构到底是真实经营失败,还是从一开始就想把钱拿走,那资金最后去了哪里,就非常重要。
一、钱是怎么收来的,与收款后怎么使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这里要区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钱是怎么收来的。
第二个问题,是钱收来以后怎么使用。
钱是怎么收来的
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
钱收来以后怎么使用
真实经营、实际履行、主观目的
前者主要关系到是否存在欺骗行为、错误认识以及财产处分;后者则能够帮助判断行为人收款时到底有没有真实经营和履行的意思。
所以,资金用途可以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但不能代替对整个诈骗构成的审查。
二、经营性支出与异常资金转移,具有不同的证明意义
比如,一个国学机构收取100万元以后,大量资金持续用于支付场地租金、讲师工资、教材制作、课程开发和学员退款,同时还有实际授课、签到、课程交付等记录。
这些事实至少说明,资金确实在持续进入项目经营。
如果控方主张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这些客观经营投入,就是必须正面解释的事实。
反过来,如果大量资金在收取后很快被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偿还个人债务、转移至无关账户,甚至刻意拆分、提现、隐匿,而且与项目经营之间无法形成合理对应,那么这种资金使用方式,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就会明显不利。
场地租金
讲师工资
教材制作
课程开发
学员退款
个人奢侈消费
偿还个人债务
转移至无关账户
刻意拆分、提现
隐匿资金去向
问
同事
那如果学费全部打进负责人个人银行卡,是不是就比较危险?
答
邹律师
要重视,但也不能直接画等号。
三、进入个人账户,不等于被个人非法占有
“进入个人账户”和“被个人非法占有”不是同一件事。
在一些中小型国学机构里,确实存在公私账户混用的情况。这个做法可能不规范,也可能带来其他法律风险,但刑事案件还是要继续看后续资金流向。
如果钱进入个人账户以后,仍然主要用于房租、老师工资、员工工资、课程制作、推广、退款等经营事项,那么它和经营活动之间仍然存在对应关系。
如果钱进了个人账户以后,大量用于和项目无关的个人消费、转移、隐匿,性质就不一样。
所以,不能只看“钱进了谁的卡”,还要看“钱最后干了什么”。
四、资金流水必须与经营材料、履行情况相互核对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办理宗教、国学领域诈骗案件时,通常会把资金流水和经营材料放在一起核对。
比如:
这些问题放到同一条时间线上以后,资金流水的证明价值才真正显现出来。
所以,资金流向既不能单独证明有罪,也不能单独证明无罪。
它真正的作用,是用客观的资金使用情况,去验证行为人关于“真实经营”“持续履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说法是否可信。
问
同事
所以平时账做得乱,真出了刑事案件,也会影响辩护?
答
邹律师
当然。
五、经营凭证的保存,也是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
案件发生以后,说一句“我没有想骗钱”没有多大证明力。
但如果你能拿出房租合同、工资记录、课程资料、采购凭证、退款记录,再和银行流水一一对应,证明钱确实持续用于经营,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房租合同工资记录课程资料采购凭证退款记录银行流水
重点保留的经营凭证
所以对国学、传统文化机构来说,经营资金和个人消费尽量分开,相关凭证尽量保留,这不只是财务规范问题,也是在为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留证据。
六、诈骗故意的认定,必须结合收款、履行和资金使用全过程
归根到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一句供述,也不能只看一个账户。
要把前端怎么收钱、收款后怎么履行、资金实际怎么使用、经营后来为什么失败放在一起审查。
钱花到哪里,不直接决定有没有诈骗;但它往往能帮助说明,行为人在收钱的时候,究竟是准备经营,还是准备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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