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
管委会长期弃权、不到会,宗教活动场所的事还怎么办?
民主管理 · 管委会僵局 · 成员履职 · 重大事项决策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有时候难的不是没人做事,而是有人占着管理组织的名额,却不愿意参与决策。
该开会的时候不来,来了也不表态,涉及重大事项就弃权。负责人想修缮殿堂、完善消防设施,甚至调整财务人员,都可能因为凑不齐赞成票而迟迟无法推进。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理、负责人交接及管理权争议时,对这种情况并不陌生。管理组织人员齐全,备案手续也都办了,真正遇到事情,却始终形成不了有效决议。
管理组织人员齐全,却无法正常决策
这种情况,可以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委会僵局”。
一、管委会成员弃权或缺席,会影响重大事项决议的效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场所建设、大额支出、重大经济决策、资产处置以及有关人事事项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还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里的“全体成员”,值得特别留意。
管委会共有9人,至少6人出席才能开会,而一项决议要获得通过,同样需要至少6张赞成票。
9人管委会的表决比例
9人
全体成员
≥6人
会议出席
≥6票
赞成通过
举例:9人全部到会
5票赞成
未达到6票
4票弃权
不计入赞成票
结果:决议不能通过
即便9人全部到会,最后只有5人赞成、4人弃权,决议仍然不能通过。
弃权不等于反对,但在计算法定赞成票时,两者都不能算作同意。
偶尔弃权无可厚非。如果长期如此,管理组织就可能失去正常决策能力。
二、管委会成员长期不履职,可以依法考核和调整
邹凌瀚律师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时,经常强调,不能把管委会成员理解成一个只有签字权、没有管理责任的身份。
成员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也可以依法投反对票、弃权票。负责人不能因为某个人不支持自己的提议,就认定对方不称职。
但长期无故缺席会议、不参与管理事务、不履行岗位职责,则需要依照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和处理。
提出不同意见
依法投反对票
依法投弃权票
长期无故缺席
不参与管理事务
不履行岗位职责
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因此,场所应当把会议出席、履职情况、请假程序等要求写入制度,平时做好会议通知、签到、表决和履职记录。
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决记录履职记录成员考核与调整依据
日常履职管理应当留下记录
对于长期不履职的成员,可以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不能因为一次弃权就随意撤换成员,也不能让长期不履职的人一直占着管理岗位。
三、管委会成员涉及个人利益,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有些成员平时很少过问场所事务,一旦讨论自己的补助、使用的房屋,或者本人及亲属承接的工程项目,却格外积极。
还有一些场所,负责人和个别成员之间积累了矛盾,后来不论讨论什么事情,都很难取得一致意见。
邹凌瀚律师在处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权争议时发现,部分矛盾表面上是会议无法形成决议,背后却牵涉人员关系、经济利益甚至场所控制权。
对此,可以通过制度要求相关成员主动披露利益关系,并依法设置回避程序,减少个人利益对集体决策的影响。
利益关系披露→依法设置回避→规范集体决策
利益冲突管理
不过,回避制度不能改变法定表决比例。
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能因为某位成员回避,就自行改成剩余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也意味着,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回避减少,但管理组织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问题,还需要从人员履职和组织建设上解决。
四、重大事项无法通过决议,应当依法解决管委会僵局
寺院殿堂漏雨,道观消防设施需要更换,教堂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这些事情都有现实的处理期限。
可管委会长期不开会,或者开了会也形成不了决议,负责人怎么办?
涉及法定重大事项的,不能因为管委会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就擅自降低表决比例,更不能由负责人直接决定后再补会议记录。
重大事项决策的两条底线
一、不得擅自降低法定表决比例。
二、不得由负责人直接决定后补会议记录。
对于长期不履职、不称职的成员,应当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履行考核、调整及备案程序。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撤换情形的,还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组织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成员考核与调整第二十九条依法撤换有关成员
依法处理的相关规定
如果已经出现紧迫的安全危险,则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放任危险扩大。
紧迫安全危险不能放任不管,但应急处置也不能成为绕开法定决策程序的理由。
邹凌瀚律师在宗教活动场所法律顾问工作中,一直主张把管理组织的日常考核做在前面。等到工程停了、人员无法调整了、负责人和管委会彻底闹僵了,再处理组织问题,往往要付出更多成本。
五、管委会成员的选任,应当兼顾履职能力与场所长远利益
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需要成员之间具备基本的信任,也需要每个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寺院、道观,常住人员有限,为了满足管理组织人数要求,往往需要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选人的时候,如果只想着凑够人数、完成备案,没有考虑成员是否了解宗教事务、能否长期履职、是否愿意维护场所合法权益,日后就容易出现问题。
有的人常年不参加会议,有的人把个人恩怨带进集体决策,还有的人只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才愿意表态。
这些问题积累起来,再完善的会议制度也很难顺利运行。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对管理组织成员的品行、责任心、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均有相应要求,并非只要人数够了就可以。
品行责任心宗教知识管理能力
管理组织成员选任应关注
不能只为凑够人数、完成备案
邹凌瀚律师长期为全国各地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法律服务,涉及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负责人交接和资产管理等多个方面。在这些实务中,管委会成员能否相互配合、依法履职,对场所的长期稳定往往有着直接影响。
结语:民主管理既要保障表决权,也要落实管理责任
管委会不是为了备案而成立的,更不是谁占了一个名额,谁就可以长期不履行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的事情总要有人商量、有人决定、有人负责。成员可以有不同意见,也可以依法表达反对,但不能让一个长期无法正常履职的管理组织,成为场所开展正常工作的障碍。
民主管理既要尊重每位成员的表决权,也要让管理组织真正承担起管理场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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