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阅读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这款名为“未来”的阅读软件本身不存储小说,用户导入“书源”后即可自动抓取第三方盗版小说阅读、下载。江某负责软件开发,林某运营微信公众号共同推广。经鉴定,软件书源抓取的作品与被侵权公司享有独家许可权的作品相似性达90%以上的有3900余部。2019年至案发,二人通过打赏、广告、引流带货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软件不存储内容,作品由书源规则从别的服务器上取。“只是做了个工具”为什么牵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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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具型盗版与“技术中立”抗辩的落点
工具型盗版的应用本身是空壳,用户导入书源,规则指向第三方站点,抓取自动完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里,江苏无锡一起案件:2017年底至2023年1月,张某、孙某等人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视听作品聚合应用,手段分两种:把网上下载的作品上传到租用的云服务器;或者购买技术解析服务,编写代码向爱奇艺等平台发出请求,让平台以为请求来自真实用户,取得真实播放地址并去掉广告请求包,业内称之为“盗链”。这期间他们传播视听作品83000余部。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认定逻辑是:判断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要看“向公众提供作品”和“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两个要素。盗链让公众不必跳转到权利人平台就能看到作品,传播行为成立。
未来阅读案走的是同一条逻辑:判断是否越界,不看代码本身,而看开发者和运营者的配套行为与核心目的。配套教程、资源分发、社群运营都服务于免费抓取付费网文,再靠粉丝带货变现,就脱离了技术中立的范畴。
工具型侵权的刑事评价早有先例。雷腾律师曾承办的国内首例网游外挂刑事案件,二审认定网游外挂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主犯以非法经营罪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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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件有三层: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该条列举的六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落在第(一)项,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等。3900余部作品与被侵权公司享有独家许可权的作品相似性在90%以上,未经许可这一环有据可查。
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环最容易误判。不少开发者认为软件免费、用户不付费、只是挂点广告,够不上营利。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把这个口子堵上了: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广告收入、会员费、打赏全部计入违法所得,未来阅读案的100余万元正来自打赏、广告和引流带货。
同一罪名还有第(六)项这条路径: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过一起销售软件破解插件的案件,二人分别获利6万余元,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法释〔2025〕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其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技术服务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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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刑:数额与数量的双轨刻度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分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第一档中的拘役,最高刑从七年提到十年。
法释〔2025〕5号第十三条给出了刻度。第一档有两条入口: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复制件数量合计在500份以上,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下载数量达到1万次以上、被点击数量达到10万次以上、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第二档的刻度是第一档的十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复制件5000份以上、传播数量5000件(部)以上等,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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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数据抓取案件放在一起看
此前讨论过江苏宜兴一起案件。陈某编写文库下载脚本上传到分享平台,脚本没有攻击服务器,也没有破解密码,调用的是文库平台开放的在线阅读接口,批量拉取付费文档二十余万篇,靠跳转公众号看广告换取验证码获得广告分成2万余元,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两相比照,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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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边界
开发或运营阅读、影视、漫画类聚合工具,内置或推送用于抓取付费作品的资源规则,靠广告、打赏、带货、会员费变现的,对应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所得3万元或传播作品500部(件)即达入罪标准。提供破解插件、规避软件激活或访问控制的技术服务的,对应第一款第(六)项。
判断技术中立是否成立,看的是配套行为:有没有定向抓取付费作品的设计,有没有配套教程、资源分发和变现渠道。风险地图不在代码里,在变现链条和内容来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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