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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榆林“聚能环致妻儿中毒身亡案”二审宣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产品生产者赔偿约86万元,销售者赔偿约65万元,电商平台对销售者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死者家属自担30%责任。
案件回溯至2023年11月,吕先生以4.5元从某电商平台购入一款“聚火防风罩”,商家宣传“燃气省一半”。安装后不久,全家陆续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12月24日晚,妻子和16岁的儿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鉴定意见显示,加装该产品后燃气灶左灶眼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不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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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乃至平台只是“提供交易场所”,产品并不是他们生产的,为什么让他们赔?
第一,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在《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聚能环”引发一氧化碳中毒的事故,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燃气公司此前已多次发布消费警示,平台作为专业经营者,对这类商品的安全风险应当具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在此情况下既未下架,也未在商品页面进行风险提示,属于典型的“应当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在举证策略上,原告方并不需要证明平台“实际知道”每一件商品的具体风险,而是通过证明同类产品事故频发、监管警示公开可查,来推定平台“应当知道”。
这一点在本案中得到了法院认可。平台若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与风险等级相匹配的管控措施——而下架商品、加注风险标签、限制推广,这些都应当在平台的能力范围之内。
第三,连带责任意味着家属可以直接向平台主张销售者应赔的全部65万元,而不需要先去找那个可能早已注销的小作坊。平台赔付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但追偿能否实现,是平台自身风险管理的问题,不应转嫁给受害者。这就是连带责任制度“先赔后追”的设计初衷——让最有能力承担赔偿的一方先行赔付,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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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对所有电商平台敲响了警钟:平台不是“收租的房东”,而是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于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商品,尤其是价格异常低廉、无品牌无认证的“三无”配件,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或“商家自主上架”为由推卸责任。几块钱的商品,换来的是一条连带责任判决——这笔账,平台该好好算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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