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代理的一起欧洲汽车经销商与中国某新能源公司之间的电动汽车跨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办案团队接受欧洲某国企业的委托,就其采购的中国电动汽车因不符合欧盟准入标准而遭当地海关查扣及禁止销售一事,开展跨境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中国合同法律规则,通过多轮跨国线上谈判、发送律师函施压以及针对不同批次货物的分类处置策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成功协助委托人实现退货退款及损失赔偿,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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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欧洲A公司系一家欧洲汽车经销商,与中国B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协议》,约定A公司在欧洲当地独家经销B公司的两款电动汽车,首批采购数量为100辆。在此前的沟通中,B公司多次表示所售车型已取得欧盟WVTA认证,但以“付款后方可出示”为由未提供证明。A公司支付超22万美元货款后,B公司陆续发货。然而,当部分货物抵达欧洲当地海关时,经当地汽车登记处检测发现,车辆实际装载的电池规格不仅与合同严重不符,且安全带点位、控制器标签等均不符合欧盟认证要求,当地主管部门遂出具《不合格报告》,裁定不予清关并禁止销售。此外,B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后续在途的14辆车转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至此,这些车辆中有70辆积压A公司仓库、14辆被海关扣押面临销毁、14辆被擅自转运、2辆滞留国内。面对100辆车分布四地的复杂局面,委托人遂全权委托本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5月24日:欧洲A公司与中国B公司开始接洽,并正式签订《独家经销协议》,启动首批100辆电动汽车的跨国采购;
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A公司分批次向B公司支付预付款及货款共计225,896.71美元,B公司陆续发货;
2026年1月9日:第6个集装箱(14辆车)抵达欧洲当地海关,汽车登记处抽检发现车辆严重违规,出具《不合格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将强制送返或销毁;
2026年2月8日:A公司正式委托本所办理该起涉外贸易纠纷专项法律事务;
2026年2月12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事实梳理及全套中英文单证审查,明确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法律事实,并针对被扣押、在途及库存车辆制定分类谈判方案;
2026年2月20日至3月15日:办案团队主导与B公司展开多轮跨国线上谈判,并在对方拖延提供整改方案时正式发出全英文《律师函》,明确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仓储费、清关费等巨额连带损失;
2026年4月28日:在强有力的法律施压与事实证据面前,B公司最终同意本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对海关查扣的14辆及国内工厂2辆退还全款并承担运费;对转运至鹿特丹的14辆退还预付款;对库存70辆由B公司折价回购并转售至非欧盟国家,同时承担A公司已支出的仓储与清关费用;
2026年6月25日:全部退款及赔偿金顺利划转至A公司指定账户,涉案货物交接完毕。本案历时近一年,最终以非诉方式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专业、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默示担保义务与质量标准的法律认定
合同虽仅对车辆的电池规格作了简要约定,未详细列明欧盟认证指标,但卖方明知货物销往欧洲,且多次在沟通中宣称“已取得欧盟认证”。在此情形下,货物必须适用于订立合同时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即在欧盟市场合法销售。办案团队需要紧抓这一法定默示担保义务,成功锁定卖方交付不合格货物的违约责任基础。
2.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涉案车辆的质量瑕疵直接导致海关禁售与清关受阻,使委托人独家销售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在法律上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卖方擅自转运在途货物的行为亦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实质性违反。办案团队可以据此果断主张合同解除权,避免委托人陷入无休止的等待与维修拉锯战。
3. 复杂标的物的分类处置策略
面对100辆车散落于海关扣押区、买方仓库、第三方港口及卖方工厂的现实困境,若采取一刀切的诉讼退货,将面临极其高昂的跨国物流成本与查扣超期销毁风险。办案团队可以对标的物进行分类定损与处置,将退回国内、原价退款、折价回购及转售第三国等方式组合应用,最大程度为客户降低止损成本与时间周期。
法律依据
(一)货物的相符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二)根本违约的界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三)买方的救济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四)违约责任与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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