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药店 作者:酒浅
10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管理规定》正式文件,自2027年5月15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药店及其他药品企业,将有近8个月的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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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提的是,今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对比两者发现,省级标准饮片可跨省销售使用的整体原则不变,药店企业须向购药人员履行用药告知义务。
对于上游生产企业,备案主体性质不变,备案资料包括许可证、品名、基原、执行标准、差异比对资料、标签样稿、真实性承诺这7类;另外,生产地与使用地须公开炮制规范;生产企业应发布风险监测与年度报告等等。
相比征求意见稿,该正式文件优化了诸多规定,涉及易混淆品种定义、备案平台&管辖、标签提示语、药品经营企业义务(含药店)、未备案处置、网络销售、过渡期限等方面。
1.备案平台&管辖。征求意见稿为"临床易混淆......备案平台",提交完成生成备案号,正式文件则是明确"国家药监局建立的备案平台",即纳入到全国统一性平台,更加公开透明。在管辖方面,征求意见稿是“向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备案”,正式文件是“向购进、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备案”,新增了购进这一环节,药品经营企业(含药店)被纳入。
2.经营企业义务。征求意见稿是“生产企业须监督经营企业履约;经营企业发现未备案须协调备案后方可销售”,正式文件为“生产企业签书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经营企业加强采购管理、关注备案信息、仅在备案省份销售”,这个规定对药店企业减负明显,不用花费精力和成本协调备案。
3.未备案处置。按照征求意见稿,处罚内容为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罚10万–50万,停止销售使用。正式文件则没有点出具体罚款数额,改为了“暂停该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依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处理”。
4.互联网销售。征求意见稿未专门体现,正式文件对此新增了“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提示、确保收货使用地符合备案要求、符合网售规定”条款。
以下正式文件对规定优化的更多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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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界观点建议,对于明年实施的“中药饮片跨省销售”文件,药店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采购要求,不踩红线,尤其是“未备案不得采购和使用”。
针对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药店须重点核验两项,一是是否在购进、使用地省级药监局备案,二是标签上有无临床用药提示信息。
对于“仅在备案省级行政区域销售”规定,连锁药店企业在跨省调拨、门店调货、网售跨省发货这些环节,都要落在已备案省份的范围内。
需要提醒的是,药店须着重强化自身专业能力水平,执业药师需熟练掌握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知识,在调配处方环节严格审核,并对顾客履行履行用药告知义务。
另外,中药饮片未按规定备案的,暂停销售的不单是生产企业,药店也是直接禁售。
以下是正式文件对药店的实际影响&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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