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通报曝光的警示教育作用
精准传导压力和责任
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提升安全治理水平
现结合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提质增效工作要求
区卫健局对部分诊所安全问题隐患进行集中曝光
本次曝光的问题隐患均已完成整改
后续将持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点位一
![]()
单位名称:双流天佑顺和诊所
安全隐患:灭火器缺少定期点检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第5.2.1条规定,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
整改前
![]()
整改后
安全隐患:氧气瓶压力表未定期检测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第7.3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对气瓶及附件进行日常检查,附件失效、读数不清、超期未检的应更换或送检。
![]()
整改前
![]()
整改后(已移除氧气瓶)
点位二
![]()
单位名称:双流睦合口腔诊所
安全隐患:灭火器超期使用(出厂时间:2021年1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XF 95-201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第4.1条规定,灭火器用户应按规定周期送具有资质的单位维修;
第5.2条规定,维修期限表(干粉5年首次、之后2年);
![]()
整改前
![]()
整改后
安全隐患:配电箱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1.0.5条及条文说明:配电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可能造成电击危险的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和使用标识。
![]()
整改前
![]()
整改后
点位三
![]()
单位名称:双流宏逸扬中西医结合诊所
安全隐患:诊所二层未配置灭火器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整改前
![]()
整改后
安全隐患:应急照明灯具采用插头连接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第3.3.1条规定,系统配电应采用耐火/阻燃线缆直接敷设至灯具,由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引出,不应采用插座转接;
![]()
整改前
![]()
整改后
安全隐患:楼梯口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整改前
![]()
整改后
点位四
![]()
单位名称: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光明社区卫生站
安全隐患:理疗室插线板未固定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20.1.3条规定,插座应牢固固定在符合防火要求的安装底座或接线盒上,不得浮放、绑扎或缠绕连接。
![]()
整改前
![]()
整改后
审核:清哥
主编:敏儿
编辑:蕾蕾
来源: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应急管理科
01
02
03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