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这起民间借贷案,引发关注。当事人马林说,2017 年借出款项次月就开始维权,一晃近十年,诉讼途径几乎全部走完,他不知前路在哪。
2023 年,马林在财产分配、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时发现,(2019)皖 1622 民初 7781 号案件疑点重重:五张借条标注的天数,全部关联同一个基准日 ——2017 年 4 月 30 日。
马林认为,这绝非巧合。五笔转账均以该日期倒推计息,说明案涉款项本质是还款,却被包装成借款。这不是简单事实认定错误,属于典型虚假诉讼,借此参与财产分配,侵占本不该属于他们的财产。马林感叹,在蒙城县法院想要查明事实、讨回公道,实在太难。
案件背景:
据了解,(2019)皖 1622 民初 7781 号转账资金流转源头始于 2017 年,资金流转发生于蔡伟伟、蔡廷廷、丁侠、柳刚、丁柏祥五人之间。资金流转脉络:蔡伟伟分 6 笔向蔡廷廷转账合计 155.5 万元,丁侠向蔡廷廷转账 60 万元,再由蔡廷廷将该 215.5 万元款项转入丁柏祥承包的工程项目。
另,蔡伟伟分 2 笔向柳刚转账 60 万元,柳刚随后分 2 笔将该 60 万元转回丁侠。 人员亲属关系:丁侠系丁柏祥姐姐、蔡廷廷母亲;丁侠、丁柏祥与蔡伟伟为姑舅表姐妹。柳刚曾与蔡伟伟有短暂婚姻,二人于 2013 年因年龄差距、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后柳刚仍协助蔡伟伟开展高息转贷业务。
蔡伟伟、丁侠将前述 215.5 万元资金交付蔡廷廷,再由蔡廷廷投入丁柏祥的工程项目,项目回款全部归丁柏祥掌控。丁柏祥后续是否向蔡廷廷、蔡伟伟、丁侠返还资金,马林无从查证。按照资金流转常理,本不应由袁立安另行自筹款项代为清偿蔡廷廷的该笔债务。
马林反映:(2019)皖 1622 民初 7781 号生效调解书是基于上述真实转账记录为基础,虚构夫妻之间相互借款快速达成,总额366.39万,快速进入执行,划拨50万给柳刚。
袁立安单独与柳刚、蔡伟伟以夫妻之名,建立的借贷关系达成,在2019 年,身负千万元被强制执行债务、尚未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形下,,快速达成金额 366.39 万元的民事调解书,并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后续划拨 50 万元款项支付给柳刚。
马林认为:袁立安身负千万元被强制执行债务、尚未履行,袁立安、丁侠与柳刚、蔡伟伟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案涉调解书虚构夫妻身份,以此搭建虚假借贷关系。丁侠并未在案件中签字,袁立安亦无丁侠的合法代理权限,该案调解书系通过违法诉讼程序形成。该调解书载明本金 216 万元,对比实际转账金额虚增本金 5000 元;约定月息 3 分,超出法律保护的月息 2 分强制性规定,本息合计虚增 40.39 万元。
该调解书存在明显虚假、违法情形,依法本不应确认效力,但法院最终认定其生效。该结果,只能是袁立安串通柳刚、蔡伟伟,同时与办案法官三方相互勾结所致。该三方造假的虚假诉讼行为,凭空新增袁立安债务 366.39 万元,直接稀释、减少马林可分配的袁立安财产,严重侵害马林的合法债权与财产权益。
![]()
马林基于前述全部事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其进一步查实,案涉借条备注内容本质指向还款,并非借款,本案借贷基础事实明显虚假,与上述三方参与的虚假诉讼事实,共同锁死该案是虚假诉讼。
- 2017 年 8 月 1 日,20 万元借条标注 “91 天”,对应 2017 年 4 月 30 日至 2017 年 8 月 1 日,合计 91 天;
- 2017 年 8 月 5 日,10 万元借条标注 “95 天”,对应 2017 年 4 月 30 日至 2017 年 8 月 5 日,合计 95 天;
- 2017 年 8 月 16 日,10 万元借条标注 “106 天”,对应 2017 年 4 月 30 日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合计 106 天;
- 2017 年 8 月 25 日,16 万元、110 万元两张借条均标注 “115 天”,对应 2017 年 4 月 30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合计 115 天。
马林提出,借条上标注的天数,统一指向转账行为发生之前的 2017 年 4 月 30 日。该标注方式足以说明案涉款项性质为还款,而非出借借款。柳刚、蔡伟伟作为借条保管人及向法庭提交证据的一方,在前期数次庭审中,面对该项与借贷主张完全相悖的质疑,先是答复不清楚,继而拒绝作答。直至亳州中院 2025 年 9 月 24 日庭审中,在马林层层递进的质询之下,柳刚才被迫承认借条上的天数备注系其本人书写,却辩称“不清楚备注含义”。却无法对其含义作出合理解释,无任何有效证据反驳马林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既不明确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的,视为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构成自认。
对于柳刚自认案涉借条对应的款项实为还款,这一决定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亳州中院作出的(2025)皖 16 民再 32 号裁定未予采信。马林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亳检民监〔2026〕61 号决定书同样对该核心证据置之不理。该结果并非普通裁判认识偏差,而是司法人员徇私干预案件所致。
老话讲:“好事不瞒人,瞒人没好事”。柳刚说看不懂自己亲笔写的备注,本质就是因为备注内容对他不利,所以刻意隐瞒。而这份被隐瞒的信息,正是本案定性的关键证据。依据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 1379 号案例:虚假诉讼罪里的 “捏造事实”,不光是主动造假,消极隐瞒真相也属于捏造。在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足以改变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同样构成虚假诉讼罪。
马林明确反对亳州市检察院这份监督意见。该意见引用(2022)皖 16 民终 2766 号判决,称案涉资金由袁立安实际用于马沟桥工程,袁立安自愿承担丁侠、蔡伟伟 215.5 万债务,符合诚信原则、合法有效。
马林认为这份意见断章取义,完全曲解了这份生效判决的本意。判决书载明:袁立安主张的 772 万余元(包含涉案 215.5 万)以及 100 万履约保证金,只是施工开支,不是袁立安的工程结算款。一审开庭时袁立安自己承认,从未结算过工程量。案涉分包合同对应的是整个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款应当由合同主体柏祥名车行(实际控制人丁柏祥)向河南青联主张,而不是袁立安。
马林表示,如果丁侠和蔡伟伟之间真的存在真实借款,二人自己就能协商、起诉解决,根本不需要外人介入。袁立安和丁侠只是情人,不是夫妻;柳刚与蔡伟伟早在 2013 年就离婚。袁立安、柳刚主动加入这笔债务,完全不合常理。
袁立安当时身负三千多万债务没有履行,却主动认领一笔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巨额债务,涉嫌规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据《民法典》538、539 条以及《刑法》313 条,该行为属于恶意虚增债务,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后续:马林在亳州维权将近十年,在亳州本地的司法程序已经走完,准备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马林说,他已经准备材料向省高院申请复核,也希望安徽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本案关键证据和争议焦点。他不求法外开恩,只希望司法机关查清一个核心疑点:为什么每一张借条备注的天数、每一笔转账时间,全都关联 2017 年 4 月 30 日,查明真相,守住司法公正。
“借条是民间借贷最核心的凭证,真实性存疑,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马林讲到,如果法院、检察院对这些客观存在的矛盾视而不见,等于变相纵容虚假诉讼。
法律业内人士认为,认定虚假诉讼要做实质审查。 本案中多张借条标注天数,不同转账日期统一指向 2017 年 4 月 30 日,当事人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必须严格核查借贷真假。
民事虚假诉讼和刑事虚假诉讼认定标准不一样:民事案件只要借款存疑、不合常理,就可以认定借贷不成立;刑事案件认定虚假诉讼罪,才需要恶意串通、排除合理怀疑。检察院在民事监督中,不能套用刑事高标准,避免放过虚假诉讼。
目前案件仍在推进。马林说,他虽然已经维权十年,但他会继续依靠法律维权,不会学杨佳只维权80天;也希望媒体关注,推动案件公正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