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突然撤场,导致小区管理瘫痪,业主如何应对?首先需定性:物业撤场必须先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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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法解聘物业的,物业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并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和设施。未依法履行程序自行撤场的,构成违约,业主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撤场后的资料移交是最易激化的环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应向业委会移交物业服务资料和相关设施设备。拒不移交的,业委会可通过诉讼要求移交并赔偿损失。
真空期内,街道办(乡镇政府)有指导和协调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紧急情况下可指定临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应及时向街道办求助,而非坐等。
已收取但未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应予退还,业委会可通过诉讼追讨,注意诉讼时效。需区分“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与“未到期擅自撤场”,后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业主尽快成立或激活业委会,选聘新物业,恢复小区正常秩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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