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特殊认定规则
关于自首、立功,本公号之前先后发布了《关于自首的认定,干货都在这里了》上、下两篇文章和《关于自首的认定,干货都在这里了》文章。
从刑法规定来看,与一般犯罪相比,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本身并无多大特殊性,同样适用于此三篇文章的规定。
但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前,通常会有一个纪委调查程序,导致自首认定时出现了一些异议。
而且,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既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查办之前,往往有较大的权力,也容易给办案机关带来一定的干扰。
实践中,一些可认定可不认定自首、立功的,或者不那么明确可以排除自首、立功认定的,出于某种考量,司法机关也往往认定为自首、立功,从而为从轻处理打通障碍,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鉴于此,2009 年3 月12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对职务犯罪自首、立功作了明确规定,其整体知道思想是“从严把握,严格认定”。
一、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特殊规定
《两高意见》第一条规定: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据此,
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一般而言,办案机关找行为人调查谈话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属于此线索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只要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成立,无论该线索所涉金额多少,均不得认定为自首。
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
第一,行为人在纪检部门办案时主动投案,只要没有抗拒或翻供行为,不论如何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自动到纪检部门投案后,纪检部门将其送至检察机关或者通知检察机关到纪检部门接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的介入对自首的成立没有影响。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检察机关介入后逃跑或者抗拒移送的,则其投案自动性不能成立。
二是行为人自动到纪检部门投案后,纪检部门让其回家等候处理,后检察机关介入,无论是检察机关到其住所将其带走,还是通过打电话通知其到检察机关接受处理,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有逃跑或者抗拒行为的除外。
第二,行为人在纪检部门办案时没有主动投案,而只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在这一阶段不成立自首。(注意,经电话通知到案的,不得视为主动到案)但在检察机关介入阶段是否成立自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纪检部门将其送至检察机关或者通知检察机关到纪检部门接人的,因其归案缺乏自动性,不成立自首。如果纪检部门调查、谈话后让其回去等候处理,检察机关介入后直接到其住所将其带走的,也不成立自首。(《刑事审判参考》第755号案例)
第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在检查过程中被发觉,并已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再到公安等司法机关投案的,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050号案例)
二、关于职务犯罪立功认定的特殊规定
职务犯罪立功,其实并无特殊规定。只不过,针对买立功线索等多发显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和《两高意见》重申立功应当严格认定。
根据《两高意见》的规定,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必须经查证属实。具体而言,下列三种线索不得认定为立功表现:
1.【非法获得的线索】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依职责获得的线索】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非本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三、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材料的审查
《高法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
1.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2.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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