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设有限制:股票须在法定交易场所转让,记名股票要背书或法定方式,发起人、董监高及公司回购股份都有约束。转让程序通常包括签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召开股东会、办理工商变更。协议若违反章程、法律或国有股权未经审批,可能无效。如果你在深圳想找靠谱的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可以联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张灵利律师。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首先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股权转让协议》;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三、什么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如下: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2、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法律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有效的协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6、当事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看起来只是签个协议、办个变更,实际会牵涉章程、股东身份、审批和登记等环节,哪一步没留意,后面都可能引发争议。不同公司的股权结构、行业背景和股东约定不一样,处理方式也会不同。真遇到纠纷,先别急着下结论,把协议和公司文件交给专业人士梳理,往往更稳妥。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张灵利律师长期处理股权法律事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帮你分析风险和应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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