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无罪、罪轻辩护要点(概要)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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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观上需要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的规定,“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是指:(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有了初步了解后,本文将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方向进行梳理,意在形成辩护的整体框架。以下辩护要点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无罪辩护方向
1.未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故意
3.没有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4.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未明知挂靠人有骗税的故意
5.单纯的低值高报
6.应定性逃税且未满足逃税罪的入罪标准
7.单位犯罪中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9.虽有帮助骗税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第二部分 罪轻辩护方向
10.骗税金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
11.应定性为逃税罪
12.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未遂)
13.具有自首情节
14.具有从犯情节
15.已退回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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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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