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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高速工程集团”)在一起诉讼中不仅被判决向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耀通科技集团”)支付劳务费95.77万元,还需赔偿该公司损失10万元。
耀通科技集团指出,该公司曾承接了山东高速工程集团一项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因为征地进展、项目部人为因素干扰等原因导致施工进度缓慢,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此后又被函告解除分包合同并被使用撬锁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耀通科技集团项目现场所属设备、材料等财物破坏,耀通科技集团表示此次合同解除实则是违法解约。
10月9日,耀通科技集团公告披露了此次诉讼的具体细节。
公告显示,2023年6月13日,耀通科技集团与山东高速工程集团签订合同编号为2023-06GS-YP2B-LW-013 的《荣乌高速烟台枢纽至蓬莱枢纽改扩建工程二标梁板预制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名称为“荣乌高速烟台枢纽至蓬莱枢纽改扩建工程二标”,耀通科技集团劳务分包作业范围为“梁板预制(主要包括钢筋加工及安装、预应力钢绞线安装、空心板、小箱梁、实心板预制、预制场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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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之后,耀通科技集团依约进场施工,严格按照项目现场施工标准施工。但在项目过程中,因征地进展、项目部人为因素干扰等原因导致施工进度缓慢,致使耀通科技集团遭受重大损失。
2025年2月24日, 山东高速工程集团“荣乌高速烟台枢纽至蓬莱枢纽改扩建工程二标项目经理部”又以“合同专用条款第6.3 条,我部有权解除合同”为由函告耀通科技集团解除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并要求耀通科技集团“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耀通科技集团认为,山东高速工程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约,且强制要求耀通科技集团方员工退场,使用撬锁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耀通科技集团项目现场所属设备、材料、生产生活物资等财物破坏、搬离,致使耀通科技集团再次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山东高速工程集团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耀通科技集团的合法权益,经核对,山东高速工程集团尚欠耀通科技集团案涉工程劳务费1,238,010.88元,另有因山东高速工程集团违法解除合同对耀通科技集团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31,286.16元。”耀通科技集团表示,以上款项,耀通科技集团多次向山东高速工程集团催要,山东高速工程集团拒不支付,拒不接受协商。故,耀通科技集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相关规定,诉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30日,耀通科技集团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0611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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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山东高速工程集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耀通科技集团支付劳务费957738.64元和利息,并赔偿耀通科技集团损失10万元以及公证费22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诉讼耀通科技集团诉讼请求山东高速工程集团支付劳务费2,123,690.53元及利息,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械设备、机具、 窝工、管理人员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 2931286.16元。
或许是由于最终判决与原告诉求差距较大,耀通科技集团表示不服判决,并已于2026年10月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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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山东高速工程集团为上市公司山东路桥的控股子公司,山东路桥持股67.898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张英亮。
耀通科技集团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冯鹏,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工程和技术的综合服务提供商,拥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多个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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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通科技集团发布的半年报显示,2026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5.60万元,较上年同期缩水74.63%,归属于挂牌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581.73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81.57万元大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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