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了一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想借着这个案例来聊聊离婚房产分割过程中的一个比较常见的疑问——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把房子给予另一方,离婚时该怎么分?是算共同财产对半砍,还是直接归受赠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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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误以为“过户即定局”,或者“赠与可撤销”。其实,夫妻间的房产给予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普通民事赠与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核心逻辑并非“一刀切”,而是基于“给予目的”进行综合裁量。
具体而言,若房屋已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倾向于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给予方可以“白拿回去”,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子女孕育、离婚过错及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获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反之,若婚姻存续时间长或给予方存在重大过错,则可能维持原登记状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处理。
此外,若给予方能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还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简言之,婚内给房不等于“泼出去的水”,也不等于“铁打的归属”。司法实践重在平衡双方利益与公平原则。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想出现纠纷,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给予性质(如附条件赠与或财产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或许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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