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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用妹妹的经济适用房指标买下房子,装修入住、还清贷款,后来因过户手续受阻,房子先挂在了弟弟名下。多年后弟弟不愿再配合过户——北京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判令弟弟限期协助过户。
本文依托北京法院这起生效判例,讲清亲属之间签了多份互相矛盾的协议时,法院按什么认定房屋归属。
周某慧、周某刚、周某芳系兄弟姐妹,周某德是三人的父亲。
2000年,周某芳因房屋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她当时对买房有些犹豫,便与姐姐周某慧商量。周某慧考虑价格便宜,决定用妹妹的指标买房。
2001年,周某芳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位于北京某区的一号房屋,总价款四十二万余元,首付款九万余元,其余三十三万元办理二十年银行按揭贷款。2005年,周某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书。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周某慧占有使用,物业费、供暖费等由她交纳,装修以及家具家电也由她出钱购置。2002年起,她还把父亲接到该房屋居住。
2007年,周某慧想办理过户,周某芳却不予配合,双方产生纠纷。经家人劝导,双方达成和解:周某芳为周某慧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由周某慧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7年8月,周某慧将一号房屋剩余按揭贷款二十六万余元全部还清,并按约定向周某芳支付了十九万余元。双方还签订协议,约定周某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周某慧,银行未还款由周某慧交纳。
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时,周某慧才知道,作为受托人不能既买入又卖出,无法凭委托书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她与小妹周某萍商量,先将房屋过户到弟弟周某刚名下。
2007年9月,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某刚名下。次日,周某慧与周某刚签订一份协议,写明房屋借名暂时过户到他名下,但他分文未出,购房款全部由周某慧支付,物业费、供暖费也由她交纳;
周某刚只有居住权,出售、出租、转让、抵押、赠与都须告知周某慧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010年8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写明该房屋购买款项全部由周某慧出资是事实,周某刚及其父亲只有居住权;周某慧承诺将来弟弟结婚生子后,将房屋产权及房产证交由他管理。
2011年5月,周某慧、周某刚与父亲周某德签订一份《说明》,写明2010年8月18日双方所签协议作废无效,关于一号房屋仍按2007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为准;如周某慧要求将产权变更回来,周某刚必须无条件随时配合。
此后,一号房屋一直由周某刚及周某德居住使用,房屋装修由周某慧、周某芳出资。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完税凭证等购房手续原件,也一直保存在周某慧处。
因双方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周某慧起诉,请求判令周某刚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她名下。
周某刚辩称,房屋是从周某芳名下直接过户到周某刚名下,自始没有登记在周某慧名下;周某芳到庭时也否认与周某慧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名关系。他还提出,北礼士路那套房子的租金由周某慧收取,已经抵清了房款。
周某刚不认可2007年8月28日的协议以及2011年5月25日的《说明》,并申请对这两份材料中他的签名进行鉴定,后因未交纳鉴定费被鉴定机构退回。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慧与周某刚之间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周某慧与周某刚先后签订了三份书面材料,对涉案房屋的购买过程、出资情况以及权属约定都有记载。其中,2007年8月28日的协议与2011年5月25日的《说明》,内容与2010年8月18日的协议相悖。
周某刚不认可前两份材料的真实性,但在申请鉴定后未交纳鉴定费,视为其放弃了鉴定,应当认定这两份材料的真实性。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上述三份材料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最后一份协议的内容为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协议写明了双方的借名合同关系,并约定仍按2007年8月28日的协议履行。
即便是周某刚认可的2010年8月18日的协议,也写明房屋购买款项全部由周某慧出资是事实,周某慧购买该房屋是为了周某刚及其父亲居住所用。
结合购房手续原件保存于周某慧处、周某慧一直交纳2017年之前的物业供暖费等事实,应当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周某刚应当为周某慧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至于周某刚所称北礼士路房屋的租金已抵清购房款一节,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过这样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该房屋的租金与所有权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周某慧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周某慧名下。
律师评析
第一,多份协议并存时,以最后一份为准。北京靳双权律师在办理亲属间房产纠纷时发现,家庭成员往往在不同阶段签下内容互相矛盾的协议,法院会按时间的先后确定效力顺序;而放弃鉴定等诉讼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对不利事实的默认。
第二,购房手续原件的归属,是借名关系的重要旁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维修基金收据、完税凭证等原始材料在谁手中,往往能反映出谁才是真正的出资人和权利人,本案正是据此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确认了借名关系。
第三,用他人经适房指标购房,并不当然导致借名关系不能成立。指标的来源、购房的时间与政策节点,都会影响合同效力的判断;证据链完整、履行痕迹清晰的,法院仍可支持过户的请求。
亲属之间的借名买房,往往伴随着多份说不清的协议和多年的共同居住,权属关系格外混乱。把每一份材料的时间、内容与履行痕迹排明白,是这类案件的关键一步。
北京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代理过大量亲属之间、涉及多份协议的借名买房纠纷。同一家人先后签下几份内容互相矛盾的协议,法院会按签订时间的先后确定效力顺序;哪一份作数、后面的是否构成变更,往往直接决定权属归谁。
他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专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实务研究;曾获2015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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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房屋及公司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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