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清运垃圾,电动三轮车与闯红灯的电动车相撞致一人死亡,驾驶员本人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究竟该谁来担?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途中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5月某日清晨,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交叉路口时闯红灯通行,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两人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发时,王某某正在清运社区生活垃圾,其丈夫韩某受雇于某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社区垃圾清运,报酬按每月5000元打入韩某账户。王某某主张自己与丈夫共同受雇于该公司,公司则辩称仅雇佣韩某一人,与王某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将王某某、绿景园林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并主张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通过审理,厘清了王某某与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构成事实雇佣关系。法院认为,审理雇佣关系的认定应以实际用工事实为核心,综合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管理控制等实质要件判断。公司负责人与王某某在一年间通话近900次,高频、长期的工作联络符合雇佣关系中日常管理、任务协调的特征。并且公司每月支付王某某丈夫5000元报酬,此外,案涉社区清运任务时间紧、工作量大,单人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客观上需要两人协作。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某与绿景园林公司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
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某驾驶车辆清运垃圾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其在本次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绿景园林公司承担,王某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动三轮车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若要求其先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直接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和避让义务,法院在交警部门认定的主次责任基础上,酌情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例上调10%,最终判决绿景园林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支付相应赔偿款,并返还第三方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官提醒,首先,企业规范用工是底线,规避责任不可取。用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能通过“只签一人”“口头用工”“事后补签合同”等方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其次,事故维权找准主体,留存证据依法维权。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驾驶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害人也可以向其实际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维权过程中注意留存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用工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厘清责任主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通讯员 丁家鹏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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