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轻循环油是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主要用于大型机械、矿山、船舶等燃料用油,经过加氢脱硫等可加工成柴油。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贸易协定,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轻循环油进口中国时享受“零关税”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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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针对上述优惠贸易政策,行为人通过伪报原产国的方式将非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轻循环油伪报为可享受优惠贸易政策的东盟国家产轻循环油,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伪报原产国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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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殷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贡某公司是在新加坡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有限公司。殷某是贡某公司常务董事。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间,贡某公司向中国境内客户销售轻循环油。殷某代表贡某公司与中国客户洽谈销售事宜,约定贡某公司作为卖方向中国客户销售轻循环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优惠关税,通过CIF贸易方式由贡某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到中国境内,向客户提供包括东盟原产地证(FORME)在内的报关用单证。
贡某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在韩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及新加坡等地区采购涉案货物,然后以与其合署办公的克某公司名义租用船舶运输,指令油船前往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地加载了涉案柴油、轻循环油等货物后,开往菲律宾共和国苏比克湾加载50吨船用柴油,并指使上述运输公司签署及更换成全部货物在菲律宾装载的虚假提单、载货清单等单证,货物名称统一为轻循环油,将原产地登记为菲律宾共和国;之后贡某公司提供上述货物原产于菲律宾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给中国客户用于报关。
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间,贡某公司以伪报原产地的方式走私进口36航次轻循环油共计1308512.225吨,偷逃应缴税额377799820.44元。
殷某在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海关缉私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发现由贡某公司制作的2016年销售轻循环油给中国客户的表格,详细记录了2016年各航次油船在航行过程各地所加载油的品种、数量、时间等详细内容。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贡某公司明知道销售给中国客户的货物不符合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的条件,仍然提供与货物原产地不符的原产地证并指令承运人伪造与此相对应的单证提供给客户向中国海关申报,逃避中国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三亿多元,殷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殷某人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殷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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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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