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一起仅造成车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离场并安排下属“顶包”接受核查,保险公司以隐瞒事故事实为由拒赔70余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某科技公司名下一辆新能源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车险,车损险保额510.8万元。2025年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驾车与案外人赵某车辆发生碰撞,无人员伤亡。赵某报警后,张某先行离开现场,安排下属李某留守处理。交管部门首份事故认定书将李某登记为驾驶人。后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交管部门于同年7月重新认定,撤销原文书,确认张某为实际驾驶人,同时说明无证据证实张某存在酒驾、逃逸或逃避赔偿行为。
该科技公司申请理赔70余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以调换驾驶人、伪造事故事实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活动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情况,配合核查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不得伪造、隐瞒关键事实。本案中,张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到场核查的关键阶段离开现场,李某以驾驶人身份配合调查并向保险调查人员自认驾车,直接导致首次事故认定驾驶人信息错误,使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无法第一时间核查实际驾驶人状态及事故成因,构成隐瞒事故事实、关键证据,违反法定协助义务与最大诚信原则。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邵子婕提示广大车主,不少人认为“没人受伤、事故真实”就可以找人代处理,这是误区。保险法要求的“如实告知”不仅包括事故是否发生、损失多大,还包括谁在驾驶、驾驶人处于什么状态。无人员伤亡的车损事故,驾驶人也应停车固定证据、报警报险、原地等候;确需因就医等紧急事由离开,须先向交警和保险公司如实说明并留存证明,不得擅自安排他人“认驾”。顶替身份即使不构成逃逸、未造假损,也可能因违反最大诚信原则面临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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