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香港企业与捷克企业之间的跨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香港某电路板制造企业委托,就捷克某电子元器件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约7万美元货款一事提供全流程诉讼及跨国追偿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国际货物买卖规则、跨国证据公证认证程序以及多边商务谈判策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成功通过国内诉讼程序取得胜诉判决,并顺利迫使外方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约7万美元争议款项全额追回,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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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香港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与出口的企业。自2024年起,香港公司与捷克公司建立贸易关系。2025年中旬,双方签订了一批电子元器件及电路板的定制买卖合同。香港公司按约完成生产并经由国际海运将货物交付至捷克指定港口,捷克公司签收货物后,却以市场环境变化、企业内部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未支付尾款及相应违约金,涉及金额约70,000美元。经过数月的跨国邮件及电话催收无果后,香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办案团队接手后,迅速锁定管辖权与准据法,并制定了详细的争议解决策略。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8月15日:捷克公司最后一次承诺付款的期限届满,正式构成实质性违约,香港公司内部启动法律风险评估;
2025年11月4日:香港公司正式与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涉外律师团队全面接手本案一审代理工作;
2025年11月22日:办案团队完成全部商业发票、海运提单、往来邮件及催款函的证据梳理,并指导香港公司完成跨国主体资格及证据材料的公证、转递手续;
2025年12月20日:本所律师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国内地法院正式递交起诉状及全套证据材料,法院立案受理并启动涉外送达程序;
2026年3月28日:本案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本所律师针对合同成立要件、货物交付事实及违约责任进行了严密的举证与辩论,捷克公司因证据确凿未能有效抗辩;
2026年5月20日:一审法院下发胜诉判决,全面支持香港公司要求支付约7万美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2026年6月5日:判决生效后,办案团队起草了中英双语《律师催告函》及《启动跨国强制执行及企业信用惩戒警示函》,通过官方渠道送达捷克公司管理层;
2026年7月15日至7月25日:捷克公司联络本所律师进行和解谈判,双方达成快速付款安排;
2026年7月30日:约7万美元款项全额汇入香港公司指定账户,涉外合同款项追偿成功,案件圆满办结。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精准锁定涉外商事管辖权与准据法
在跨国买卖合同中,若双方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极易陷入漫长的管辖权异议拉锯战。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深入剖析双方往来订单与发票,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实际履行地规则,确立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并主张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案件的快速审理奠定坚实的程序基础。
2. 跨国电子证据的固化与效力补强
本案交易高度依赖电子邮件及电子订单,且被告位于境外。办案团队需要指导客户对关键的往来邮件、电子提单及微信沟通记录进行电子数据存证,并结合报关单及物流轨迹,构建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
(一)国际货物交付与付款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二)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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