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例,广州一名10岁女女童在书法培训班上课期间,遭代课男老师多次触碰头面部,其父亲认为该行为构成性骚扰,将男老师与培训机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万元。法院两审均认定男老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女童在广州越秀区一家书法培训机构学习,其父亲此前明确要求由女老师授课。一次原授课女老师临时请假,培训机构未提前告知家长,安排男老师潘某甲代课。课堂上,潘某甲多次触摸张某甲的额头、脸颊、鼻子、头发及右上臂等部位。
张某甲一方主张,潘某甲在其已通过站起、后退等肢体动作表达回避后,仍继续凝视、靠近、触摸,授课过程中触碰多达9次,已超出正常师生互动边界,构成性骚扰,遂起诉索赔医疗费3962.18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甲辩称,触摸学生脸部、轻拍脸颊、轻抬下巴,是为端正学生写字姿势、提醒认真听课,属于教育实践中一种非恶意的提醒方式;其对同班男学生也有类似接触,程度甚至更重,还有男学生主动撒娇倒入其怀中。潘某甲还称,监控显示张某甲课堂上有说有笑,其间也曾主动靠近他。培训机构则辩称,潘某甲不存在猥亵行为,机构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管理过错。
法院经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为,性骚扰或侵权的认定,应当结合发生场景、碰触部位、持续时间、行为目的、客观环境等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潘某甲接触的部位为头发、额头、面部及右上臂等非隐私部位,接触时间较短,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坐姿进行观察和干预属于其职责范围,并未超出一般师生互动的合理限度;监控显示,潘某甲对男女学生均有类似接触,且对男学生的接触程度甚至重于张某甲,佐证其主观上更多是出于对儿童的喜爱及教学互动的习惯,而非针对张某甲实施具有性意图的骚扰;张某甲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惊恐、躲避或哭泣等异常反应,反而有伸懒腰、打哈欠、有说有笑等表现,甚至在潘某甲帮其戴袖标时自嘲"我是个懒人",难以认定其内心处于恐惧或明确拒绝的状态;其提交的医疗证据中,挂号及票据多以其父亲名义,病历主诉为"心理咨询",未明确记载与本案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亦无专业鉴定意见证明心理创伤系由潘某甲的行为直接导致。
此外,公安机关此前已调查认定潘某甲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区政府复议后予以维持。
法院同时指出,"父爱护犊,人之常情",对父亲防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心理充分理解与尊重,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或侵权认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未成年人保护视角下,教育从业者应当恪守职业规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肢体接触,优先采取口头鼓励等无接触的方式表达关怀,尊重不同人群的心理边界;家长在审慎守护孩子安全的同时,也需要给予教师合理的教学关爱空间,家庭、教育者之间的双向理解与理性信任,才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8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大河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编辑: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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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这起引发广泛讨论的诉讼,将未成年人保护、师生边界、法律认定三者摆到公众面前。家长出于护犊之心起诉索赔二十余万元,而经过公安调查、两级法院审理之后,全部诉求被驳回。这份判决,不是否定家长保护孩子的初心,而是厘清了一道很关键的边界:未成年人的安全需要严防死守,但法律层面的侵权与性骚扰,不能只凭主观感受来判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尺。
梳理整个案情,矛盾的起点,在于培训机构违背约定,没有提前告知家长就更换代课男老师。此前家长明确要求,孩子由女老师授课,机构临时换人的操作,本身就存在管理疏漏,也是整起纠纷的导火索。课堂之上,代课老师前后九次触碰孩子额头、脸颊、鼻子、头发与上臂;家长认定,即便不是隐私部位,反复触碰面部已经构成性骚扰。老师则解释,触碰是书法教学当中的习惯,用来纠正头部姿态、提醒书写姿势,而且对班上男女学生都会做类似的肢体互动。
法院并没有简单站在任何一方。判决综合监控录像、公安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完整复盘事件:触碰均为非隐私部位,接触时间短促;该教师对男学生也有同等甚至幅度更大的肢体接触;从监控画面看,孩子上课状态放松,说笑如常,没有持续惊恐、抗拒哭泣的表现;家长提交的心理相关医疗材料,无法证实心理伤害直接由本次事件造成。公安此前也已经作出结论,认定老师不存在违法事实。多重证据叠加之后,两级法院最终得出结论,行为没有超出教学互动的合理范畴,不构成侵权。同时判决书写下一段耐人寻味的话:充分理解家长护子心切,但教育从业者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肢体接触;家长也应当留给教师合理的教学关爱空间。
这件案子最珍贵的价值,恰恰是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平衡。所有家长保护未成年人的警惕心,完全值得尊重。如今社会之下,儿童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每一位父母本能地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愿孩子承受一丝一毫潜在风险,是人之常情。但是主观的不安不等于客观上已经发生侵害。性骚扰的法律认定,要看行为部位、主观意图、客观环境、当事人真实反应等一系列证据链,不能单凭家长内心的疑虑就直接定性。如果把所有异性老师的肢体接触一律视作侵害,最后伤害的或许是整个教育环境。
但判决不等于说老师的做法完全无可挑剔。放在今天的教育环境下,无论初衷多么纯粹,男教师对女学生的面部进行多次触碰,本身就属于应当规避的行为。教学纠正姿势,优先口头提醒,实在需要示范,可以拿教具演示,用手势在旁边比划,尽量避免直接触碰面部。教育行业的边界意识正在更新:善意的初心,也需要匹配现代的边界意识。好心的动作,也应当主动回避容易产生误会的场景。培训机构更要吸取教训,家长明确提出授课老师性别要求之后,倘若需要临时更换老师,务必提前沟通征得同意,杜绝先斩后奏,从源头减少矛盾。
现实之中,我们现在处在一种微妙的状态:一边全社会共识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筑牢防护网;一边师生之间正常的关怀、适度互动,又需要保留生存空间。如果边界无限收紧,所有肢体接触全部被贴上危险标签,教师不敢拍肩膀鼓励,不敢伸手纠正姿势,凡事只敢远远口头喊话,最后受影响的依旧是孩子的教育。
所以真正理想的状态,应当是三方共同建立共识。机构恪守契约,尊重家长事先提出的诉求,变动及时沟通;教师更新观念,建立“非必要不肢体接触”的职业习惯,把口头提示放在第一位;家长保持高度警惕的同时,也尊重客观证据,分清潜在风险和已经发生的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从来不是一场非黑即白的对立。它既需要家长擦亮双眼,守住安全底线;也需要教育者主动划清边界,规避误会;更需要法律守住客观公正的标尺,既不放过任何伤害孩童的行为,也不为主观焦虑扩大打击范围。唯有家庭、机构、法律三方各司其职,双向理解,才能够真正守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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