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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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实务中,经常会有,借款人无力归还到期旧贷款,银行再发放一笔新贷款,资金直接用于清偿之前的旧贷款,以此化解逾期风险。不少案件中,银行会找一位全新的第三方做担保人,但刻意隐瞒“借新还旧”真实用途。
那么,借新还旧贷款,新担保人不知情的,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法律明确:如果新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事实完全不知情,原则上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何为借新还旧?区别于借款人拿自有资金还贷,借新还旧是债权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新贷资金的实际用途就是结清旧贷,并没有实际投入经营、采购等合同表面记载的用途。对于担保人而言,风险完全不一样:普通借款,钱会流入企业经营;借新还旧,资金一放款立刻归还历史欠款,担保人相当于为一笔已经形成的历史坏账兜底。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明确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新旧贷款是同一个担保人。担保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借新还旧,继续提供担保,担保人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更换全新担保人,或者旧贷款原本没有担保,新增担保人。债权人无法证明新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的,新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的前提,是担保人基于对借款用途、风险的真实认知作出担保意思表示。银行与借款人隐瞒借新还旧,诱使第三方提供担保,属于隐瞒关键风险事实,违背担保人真实意愿,该担保对不知情的新担保人不发生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担保人“知情”?
知情不能只靠银行口头陈述,需要客观证据: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本贷款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单独出具知晓借新还旧的书面声明;聊天记录、会议记录能够证明担保人充分了解该事实。仅仅合同写“流动资金周转”,实际用来归还旧贷,不足以推定担保人知情。
还要厘清一个边界:旧贷原来的担保人,随着旧贷清偿完毕,旧贷担保责任直接消灭,不会自动延续到新贷,旧担保人不等于新贷担保人。
实务高频误区
误区一:合同写“借款人用途由银行监管,担保人不问资金去向”,即可免除银行告知义务。
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债权人披露借新还旧的义务,该类约定不能推定担保人知情。
误区二:担保人是企业,看过借款人财务报表,就推定应当知晓借新还旧。
不能简单以担保人具备商事主体身份,直接推定其知晓借贷双方私下借新还旧的安排,举证责任依然在银行一方。
误区三:只要签了担保,事后才发现是借新还旧,也只能自认倒霉。
收到起诉材料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放款流水,核实资金放款后是否立刻回流归还旧贷,以此作为不知情的抗辩证据。
周军律师提醒,借新还旧本质是化解历史逾期风险,该风险不能转嫁到毫不知情的新担保人身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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