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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判决书,心中甚感欣慰。
本案一审胜诉,二审阶段,争议焦点仍存在博弈空间。办案团队坚守既定代理思路,锚定案件核心事实,围绕法律要件层层推演、严谨论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本案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存续二十余年的案涉商标终被宣告无效,至此客户全程维权全线告捷,本案圆满收官。
01 商标信息
第3882672号“百利二通BAILIERTONG”商标最早由董侠均于2004-01-12提出申请,于2005-12-14获准注册,核定在第06类别商品项目上。
该商标后于2017-03-06转让至董侠均经营的“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于2021-11-27转让至“邗江区富凯机床配件经营部”名下,最后于2023-03-13转让至“天津百利二通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名下。
商标流转路径
董侠均 → 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03-06↓邗江区富凯机床配件经营部2021-11-27↓天津百利二通机械配套有限公司2023-03-13
02 背景介绍
“天津百利二通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百利二通机械公司)”是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始建于1955年,是在天津市阀门公司(曾用名“天津市第二通用机械厂”)基础上经过股份制改革的新型企业,深耕行业数十载,斩获多项权威行业资质与重磅荣誉。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公司曾参与编制国内阀门电动装置行业首部技术标准JB2921-81部颁标准,填补了国内行业标准空白,是国内阀门电动装置行业当之无愧的龙头排头企业。
该公司凭借深厚的技术积淀、标杆级的行业地位与过硬的产品质量,在天津本地乃至全国装备制造行业均拥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行业影响力与市场美誉度。
“天津百利二通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下称百利二通配套公司)”也是在天津当地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阀门行业,与百利二通机械公司的企业商号相同、公司名称相似,加之双方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刻意受让涉案商标“百利二通BAILIERTONG”,严重干扰百利二通机械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品牌宣传。
03 维权历程
案涉商标注册至今已经长达20多年,漫长存续历程致使维权难度极大。百利二通机械公司为了坚决抵制商标侵权仿冒行为,委托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搭建全方位、精细化知识产权维权布局。
维权策略 1 撤三程序
对案涉商标提起撤三程序,案件经过撤三程序、撤销复审程序、一审诉讼程序、二审诉讼程序、再审程序,高沃律师团队代理再审程序。
结果:虽然百利二通配套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但是并没有最终撤销案涉商标。
维权策略 2 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程序
对案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程序,虽然律师团队在评审阶段充分论证、完整组织证据,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采纳我方意见。
结果:裁定案涉商标维持有效。
04 办案札记
众所周知,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存续年限久、权利状态稳定的注册商标,往往具备极强的权利壁垒,是知产维权领域的疑难攻坚重点。
虽本案在前序程序接连遇挫,但并未动摇百利二通机械公司维权的坚定决心,基于对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的信任,继续委托律师团队代理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事宜。
办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攻坚难度极大,并未局限于常规商标维权路径,而是全面复盘案情细节,抽丝剥茧追溯商标注册本源,系统搭建完整证据链条,逐项核查原注册人商标申请相关关键事实,精准挖掘该存续二十余年商标的根本性注册瑕疵,找准案件唯一破局关键点,并制定严谨的诉讼策略和庭审提纲,全力备战本案庭审。
在庭审中,历经多轮专业博弈,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承办法官团队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成功对该存续20年的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认定。案涉商标权利人百利二通配套公司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推翻一审行政判决。
进入二审程序后,承办律师团队并未松懈,持续夯实证据体系、细化法律论证逻辑,紧扣核心争议要件补强观点、巩固一审胜诉成果,全力抵御两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各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至此,这起历时已久、争议极大的疑难商标维权案件圆满落幕,成功无效存续20余年的案涉商标,帮助客户实现全程维权全胜。
05 终审判决
(2026)京行终 6721 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认定: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诉争商标原注册人董侠均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 30 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亚马逊”“百司特”“BERNARD 伯纳德”“柏勒夫 Bellofram”“扬修 EPEF”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涉及多个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且部分商标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在案证据亦未显示董侠均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具有的合理理由。
综合考量董侠均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覆盖类别、与他人知名标志近似程度、转让商标等情况,可以认定其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囤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董侠均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 2001 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焦点一:注册时是否存在恶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对此本院认为,2001 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基准时点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作出之时。
本案中,董侠均于2004年1月12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其在同一时期内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知名标志近似,足以印证其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即已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诉争商标注册时不存在恶意”的上诉理由,与在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转让及使用能否改变不正当性
百利二通机械配套公司主张诉争商标已转让至其名下且在转让后持续、广泛使用,已与该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对此本院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审查的对象系诉争商标“取得注册”时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诉争商标的转让及之后的使用情况不能改变申请注册时的不正当性。百利二通机械配套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利二通机械配套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百利二通机械配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典型意义
当事人授权确权维权之路,难免遭遇阶段性失利,纵然当前接连受挫,亦当稳住节奏、持续推进,循着法定程序稳步抗辩,坚持走下去就是王道。
商标权并非一经注册即永久存续,商标注册基础存在瑕疵的,不因商标使用年限久、注册时间长而固化不当权利。
本案坚持商标独立审查原则,厘清商标权利边界,打破“老商标天然稳定”的认知误区,为存量长期注册商标的权利纠错提供参考,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商标权利瑕疵终身可纠正的意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
一纸裁判,彰显法治力量;一场胜诉,不负客户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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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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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莉坤律师
资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授权确权、民事维权、不正当竞争、合同撰写等专业领域,办理过千余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案件,实战经验积淀深厚,精准研判案件、高效制定方案,全力维护客户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先后服务于羚锐制药、神威药业、长天药业、剑南春、永冠新材、兰陵美酒、百利二通、思远影业、口水娃、江苏伊例家、青岛帝森、动视云科技、德远食品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始终以客户权益为核心,立足案件精准施策、全力维权,凭借实打实的办案成效赢得当事人广泛认可、高度信赖与持续好评!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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