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逮捕羁押600天,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人就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办案律师围绕资金流向核查、非法占有目的辨析、法定赔偿范围逐项论证,最终推动赔偿义务机关全额支持人身自由赔偿金,本案明确了刑事赔偿中直接因果关系认定的实操边界。
行为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当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机关认定其以娱乐项目投资为名签订合伙协议,收取投资款后未全部用于项目经营,部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及异地公司运营,后续行为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人被错误羁押时长共计600天,后续就自身权益受损情况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的核心争议,一方面是不起诉决定对应的逮捕措施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另一方面是赔偿申请人主张的企业经营损失、关联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属于法定直接损失范畴,不同诉求对应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存在明显差异,直接决定最终赔偿范围的认定。
作为本案代理律师,张雯雯律师此前已获云南省律师行业协会评定的刑事专业律师资质,具备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称,执业多年来深耕德宏本地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逾350件各类案件,实务经验扎实。接受委托后,她依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刑事专业团队支持,首先回溯梳理了全案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的全部卷宗材料,逐笔核对申请人收取投资款后的每一笔资金流向,逐一匹配对应项目的实际支出凭证,结合项目推进的现场施工、物料采购、人员用工等客观佐证,完整还原资金使用全貌,证实申请人不存在虚构投资项目、刻意隐瞒资金用途的诈骗行为,严格区分了商事经营中的瑕疵履约行为与刑事诈骗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边界,与此前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无充分证据证实诈骗主观故意的结论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在明确刑事违法性基础的前提下,张雯雯严格对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精准核算申请人被错误羁押600天对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法定标准,同时就申请人主张的经营、精神类损失逐一梳理举证,主动前往赔偿义务机关就案件细节逐项沟通对接,先后提交多轮补充法律意见,清晰说明各项诉求的法律依据与事实支撑,全程践行其“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的执业理念。
最终赔偿义务机关经全面审查后采纳了张雯雯律师关于人身自由赔偿的全部主张,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全额支持申请人245604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经营停滞损失、关联精神损害主张,依据刑事赔偿“直接因果关系”的严格认定规则,认定该部分损害后果并非错误羁押行为必然直接导致,不符合法定赔偿要件,未予支持,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的后续复议救济路径。经充分告知权利后果,申请人为及时获赔赔偿金恢复正常生活,最终放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
本案的办理也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国家赔偿领域的通用裁判规则:对存疑不起诉对应的错误逮捕情形,只要办案机关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即应当依法归入法定赔偿范围,及时兑现人身自由损害的法定赔付;而针对超出羁押直接影响范畴的衍生经营损失、关联人身损害主张,需满足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要件,才会被纳入法定赔偿范围。作为德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张雯雯常年参与本地多起复杂行政、刑事案件的研判评议,熟悉德宏本地司法裁判的实操逻辑,这类涉及刑事赔偿的争议,既需要对刑事辩护的证据规则有精准把握,也需要对国家赔偿法的条款适用有足够实务积累,才能在严格的法定标准下,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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