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王某(女方)与马某(男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王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22年11月,王某与马某签订《承诺书》,王某将女儿姓名进行变更,并承诺变更后不要求马某支付抚养费。2026年6月,王某又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马某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变更女儿姓名,与马某签订承诺书,不要求马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该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承诺书实质是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给付义务的变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承诺书签订后,出现直接抚养人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患病或教育开支大幅增加等法定情形,对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况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廖琴芳 李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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