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假公章,一纸真判决,一场停不下来的执行。
传票寄给废墟,判决藏在中缝,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后继续拍卖了两套房子……
一份盖有假公章的《担保函》,卷入一起民间借贷及担保链条:借款人为罗某、孙某某、李某、张某、山东通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保人为贾某某、韩某、济南博创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再担保人为程某、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微山湖公司不是借款人,也不是第一手担保人,而是“再担保人”。奇葩的是,该《担保函》对微山湖公司“给谁再担保”“担保多少钱”均不明确:函中“债务人”“乙丙方”指向不清,借款金额与每月还款金额无法对应,对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坤财富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别担保数额也无法确定。
然而,微山湖公司是在被担保对象、担保金额均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并进入执行。
一份落款为2016年5月27日的《担保函》显示,担保单位处盖有“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文,担保人处有“程某”签名及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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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中“债务人”“乙丙方”指向不清,借款金额与每月还款金额无法
该《担保函》后成为泗水县法院审理两起民间借贷案的关键证据:山东金坤财富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诉罗某、孙某某等人案,即(2017)鲁0831民初968号;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诉同类借款人案,即(2017)鲁0831民初967号。两案判决均要求微山湖公司作为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分别为(2019)鲁08民终2131号、(2019)鲁08民终2127号。
微山湖公司称,其从未出具该《担保函》,也从未加盖公章,直到2021年4月才得知名下济南历下区历山路146号第6幢101、201、301、401室房产被泗水法院查封。阅卷后才发现有上述判决。
微山湖公司随即自行委托山东鑫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2021年8月9日,山东鑫诚出具[2021]文痕鉴字第324号意见书,结论为:《担保函》中“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中“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701037033006”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样本包括公安公章备案登记单、银行结算申请表等。
也就是说,案涉担保函所用公章,与微山湖公司备案公章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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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坚信没有盖过公章的微山湖公司向泗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接待的是一位姓王的大队长。王大队长说,案子将向受害人所在地济南市公安局移交,结果一直没移交。微山湖公司又向济南市公安局报案,济南市公安局回应,应该向案发地泗水县公安局报案。一个说案发地,一个说受害人所在地。此事至今没有下文。
2025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另案(2025)鲁0103民初19009号中,启动对同一份《担保函》公章真实性、同一性鉴定,并委托山东富运司法鉴定中心。
2026年7月10日,山东富运出具山富司鉴[2026]文鉴字第88号意见书,结论同样为:送检《担保函》中“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1至样本4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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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鉴定,一次由微山湖公司自行委托,一次由法院委托,均指向“担保函公章并非微山湖公司备案印章”。
与此同时,材料还指出原审送达存在重大违法。微山湖公司称,其注册地和办公地均为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138号,工商登记信息可公开查询。但法院未向该地址送达,而是将开庭通知邮寄到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18号——该地址房屋早已拆除,根本无法送达。
2017年6月30日的邮寄面单显示,法院将(2017)鲁0831民初967、96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等寄往上述已拆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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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作出后,2018年6月6日的邮寄面单显示,法院又将判决书寄往同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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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一审程序,微山湖公司从未收到任何有效通知,完全缺席,直至执行阶段才知晓判决存在。
更蹊跷的是,法院早在2017年5月21日即通过报纸发布公告,公告时间反而早于邮寄开庭通知,程序顺序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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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才能适用,而法院在有明确注册地址、且未有效邮寄的情况下即公告,明显违法。微山湖公司因此未能参加一审、二审,无法抗辩,也无法及时上诉、申请再审。2021年得知后,案件已进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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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材料显示金坤案曾多次恢复执行,案号包括(2019)鲁0831执925号、(2025)鲁0831执恢505号等。
2026年3月26日,泗水法院作出(2025)鲁0831执恢505号执行裁定书,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终结该案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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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案件已明确终结执行之后,泗水法院却又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先后拍卖了微山湖公司的两套房产,价值高达1700万元。其中,2026年5月20日,泗水法院作出(2026)鲁0831执恢1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微山湖公司名下历山路第6幢201号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济南舜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终结执行后仍继续拍卖”,被微山湖公司视为严重的程序违法。
与此同时,案外人王某凤对程某名下羊头峪小区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济宁中院(2026)鲁08执复41号裁定撤销原异议裁定,发回泗水法院重新审查。泗水法院于2026年8月28日向王某凤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其于2026年9月4日参加听证。这进一步表明:在执行程序已被裁定终结后,相关执行异议仍在审查中,而微山湖公司的房产却已被拍卖处置,程序冲突明显。
微山湖公司还称,法院从未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济南禹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裁定,未通知其参与评估机构选定、未送达评估报告,未通知拍卖时间、竞价规则,未告知继续履行数额和拍卖款分配方案。2026年5月26日其邮寄执行异议未获回应,2026年7月1日律师调卷被拒。2026年7月3日,微山湖公司向泗水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请求确认拍卖及执行裁定违法,并赔偿1800万元。
2026年9月23日,泗水法院通知10月23日就(2026)鲁0831法赔2号司法赔偿案召开听证会。
此外,微山湖公司还主张:担保函未经微山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债务人孙兆吉有商场抵押财产,应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部分被执行人已和解,不应继续对微山湖公司执行等。
综上,这起荒唐案件的脉络是:一份盖有非备案公章的《担保函》→成为判决微山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证据→原审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应寄注册地却寄已拆除地址,公告在先、邮寄在后),微山湖公司完全缺席→案件进入执行→2026年3月已裁定终结执行→终结后仍继续拍卖两套房产,价值1700万元→房产被拍卖并过户→案外人异议发回重审、听证仍在进行。微山湖公司据此认为,这是一起“用假公章办出来的案子”,并正通过再审申诉、执行异议、控告和国家赔偿等途径寻求纠正。【作者:宾语】
来源:网易号“宾曰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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