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与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登记,是两回事。签了代持协议,不等于可以直接显名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请求显名,须同时满足三项实质要件:
- 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 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真实;
-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代持协议仅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当然对抗公司及其他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使协议真实有效、出资到位,人民法院对显名登记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一、签了代持协议,就一定能显名登记吗?
不能。协议效力与股东资格相互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明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的代持合同,无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代持协议解决的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归属问题;能否进入公司股东层面,还须通过公司人合性审查。
二、显名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代持关系真实。 有书面代持协议,或能通过微信、邮件、录音等证明代持合意;应区分"代持"与"借贷",避免出资被认定为往来借款。
(二)出资真实到位。 实际出资人应完成实缴或认缴,并保留转账凭证、出资证明等证据。
(三)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其他股东的信任关系是显名审查的核心。
(四)公司配合完成变更登记。 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变更三者缺一不可。
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何认定?
可通过书面征询、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取得其他股东的明确同意;若其他股东长期知情、参与分红或未提出异议,亦可视同认可。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公布的《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对显名规则作了细化: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认可,或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过半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则虽尚未生效,但基本延续并明晰了此前的裁判尺度。
反之,若其他股东过半数明确反对,显名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四、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登记,如何救济?
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判令公司履行股东名册记载、章程记载及登记变更义务。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出资或继受股权后,公司未记载名册、未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提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解决的是"资格认定"问题;登记变更义务须在诉请中一并主张,实务中应同时诉请公司履行,避免确权后再另行追索。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签了代持协议,就自动取得股东资格、可直接显名。 不对,显名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误区二:出资到位即可显名。 不对,出资只是要件之一,人合性审查不可或缺。
- 误区三:代持协议可以对抗公司及其他股东。 不对,协议仅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有效。
- 误区四:确权判决后工商必然配合变更。 资格确认与登记变更相分离,应一并主张公司履行义务。
六、实务建议
- 订立代持协议时,尽量同步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在股东协议、章程中载明代持与显名安排。
- 完整保留出资凭证与代持合意证据(协议、聊天记录、转账备注、邮件、录音)。
- 厘清款项性质,避免真实出资被认定为借款或往来款。
- 显名受阻时,及时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固定权利。
此外需特别提示: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受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与有限责任公司显名规则不同,切勿一概而论。
股权代持与显名争议,涉及人合性与资本的复合审查,个案处理差异较大。
作者简介
邹武律师,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年限超过16年,专注公司法律研究和实践,擅长公司股权纠纷与股东间争议解决,已承办、研究法律规定的各类型股权纠纷案件,熟悉股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
邹武律师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培训生,江苏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苏州市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著有《公司法24个案由诉讼指引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系统梳理了公司法领域24类常见纠纷的诉讼指引和实务操作要点,体系化研究公司股权关联纠纷。
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股权纠纷、股东争议解决等。
社会活动:多次在南京大学、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园等机构讲授股权激励、新公司法解读、公司治理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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