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听说厂里因为没整改隐患被立案了,人也被带走,说是“危险作业罪”,这罪重不重?没出事也要判刑吗?核心结论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律师建议
答:(罪名: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实害前”的过失/违规危险犯,最高刑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使尚未发生伤亡事故,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构罪。相比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刑罚轻得多,但前提是没有实际发生重大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本罪定位。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意在将安全生产监管前置——不必等事故发生,只要有“现实危险”即可追责。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实际发生重大后果)形成“危险犯—实害犯”的衔接。
二、三种行为类型。一是破坏、关闭安全设备设施或篡改相关数据(如关停报警装置、销毁监控);二是被依法责令整改、停产而拒不执行;三是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等高危作业。三者具备其一且具现实危险即构罪。
三、侦查与程序。多因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或执法检查中发现而立案。因为最高刑才一年,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甚至相对不起诉的空间较大;若及时整改消除危险,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争取不诉。
四、关键辩护要点。1)“现实危险”的认定:是否有证据证明随时可能发生重大后果,还是仅为一般违规;2)行为类型对应:是否符合条文列明的三种情形之一;3)整改补救:案发后是否立即整改、消除危险,可大幅降低追责必要性;4)主观与责任主体:是否确属责任人、是否明知违规。
家属不必过度恐慌,本罪顶格才一年,且无实害发生,争取取保、缓刑乃至不诉的机会都比实害类犯罪大得多。
最关键的动作是“立即整改”:把被关停的设备恢复、把责令整改的隐患真正排除、把无证作业补办审批。案发后第一时间消除现实危险,是向办案机关证明“无再犯危险、无追责必要”的最有力动作,律师应同步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
同时尽快委托律师会见,核实到底属于条文列举的哪种情形、危险是否真实存在。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主动消除危险,通常能把案件压在轻缓区间,最大限度减少对家人和企业的影响。
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快联系专业刑事律师,依法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北京董文秀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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