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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船的人都知道,夜里两船相遇,靠的就是对方桅灯、舷灯、尾灯发出的那一束光,来判断走向和动态。可在不少船员心里,号灯似乎是件"通电能亮就行"的小事。近期,来宾海事局在辖区连续查出两起典型号灯缺陷:一起把家用LED拧上桅杆当锚泊灯,一起嫌主桅杆升降麻烦,私自焊了根副桅杆另装信号灯。灯是亮了,安全却埋了雷。
01 案例一:家用LED做锚泊灯
2026年7月,来宾海事局安检人员对"平南XX"轮A级航区内河集装箱船开展安全检查。
检查发现,驾驶台顶部主桅杆上的锚泊灯,装的是市面上常见的普通家用LED灯:没有船用产品认可标志,灯壳上也找不到铭牌、认可号和检验标志。船员坦言,用钨丝灯泡容易烧坏、更换频繁,现在航运行情不好,LED省电耐用,就自己换了上去。
安检人员当场认定缺陷,要求该轮开航前拆除主桅杆上的LED灯,换装经船检认可的正式号灯,并对全套号灯系统做一次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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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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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私焊增设副桅杆
2026年9月,来宾海事局安检人员对“桂平XX”轮A级航区内河货船开展检查,发现主桅杆原本完好可用,号灯布置图上也盖着船检章。船方嫌主桅杆放下、抬起操作麻烦,图省事,直接在顶篷甲板上自行加焊了一根副桅杆和灯架,把桅灯、环照灯另装在这根后焊的架子上。
新加的桅杆、灯架和灯位,与审批图纸完全对不上;后焊漆面已经起皮生锈,甲板上的电线随意牵拉、没有套管保护。从加装到完工,既没把改后的图纸报船检审批,也没请船检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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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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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这两起案子,到底错在哪
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5篇第7章"信号设备"的要求,问题集中在三条红线:
第一,号灯性能必须达标。规则7.2.1.1规定,号灯的分类、颜色、能见距离、水平光弧等主要特性,应符合表7.2.1.1。以"平南XX"轮为例,船长超过50米,白环照灯(即锚泊灯)在船长≥50米时的最低能见距离应为4公里。普通家用LED未经过发光强度和色度认可,根本达不到这一指标。
第二,号灯必须有"身份证"。规则7.2.1.13规定,号灯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规格、电源电压、制造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条件受限时,至少也要有制造厂标志和检验标志。裸装的家用LED,这一项一项都不具备。
第三,号灯布置不能私自改。规则7.2.4要求号灯安装在最容易看见处,且布置应与批准图纸一致。任何改动,都要先把改后的图纸报船检审批,改造完工后还要经船检检验合格,船舶才能正常营运。私自加焊副桅杆、另架灯位,属于典型的擅自改变船舶信号布置。
04 "灯亮了"为什么还危险
不少船员有个误区:只要灯能点亮,夜里跑船就不会出事。这两起案例恰恰说明,问题不在"亮不亮",而在"对不对"。
一是位置错了。号灯之间的高度、间距和相对位置,直接决定他船能否据此判断本船是在航行还是锚泊。私自改动布置,等于给来船递错了信号,极容易诱发误判和错误避让。
二是光强错了。能见距离不达标,意味着别的船在规定距离之外根本看不到你,等真正看见时两船已经临近。
三是设备不可靠。自焊的架子没有按造船标准核算承重,防锈做得差;受潮裸露的线路随时可能让灯在夜航中突然熄灭。
05 海事提示
第一,开航前试灯,不能只看亮不亮,还要对照图纸核对桅杆、灯位,检查灯架有无锈蚀、线路有无破损,信号设备存在问题的船不得开航。
第二,号灯损坏要更换时,必须购买经船检认可、带铭牌和认可号的船用号灯,不能拿家用灯具替代;常用规格的灯泡、灯罩等易损件要在船上备足。
第三,确需改动桅杆、灯位或号灯布置,必须先报船检审批图纸,改造完工检验合格后再投入营运;原有主桅杆还能正常使用的,就按原设计使用,不能图省事另起炉灶。
号灯是船舶在夜里的"语言"。灯亮了,还得亮得规范、亮得让别人看得懂——这条红线,谁都不能踩。
来源 | 来宾海事局、广西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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