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删帖,本应是网络环境治理的常识动作。可在一些人手里,“帮你删帖”变成了一门稳赚不赔的生意——先发你的负面,再等你送钱上门。
近日,公安网安部门依托“净网-2026”专项行动,公布4起网络舆情敲诈典型案例。从山西到山东再到湖北武汉,4个团伙的套路如出一辙:都是靠“发负面、逼删帖、要钱来”。他们把黑手伸向企业、个体户,也盯上了普通网民的钱包。
这4起案件,值得每一个在网上做生意、搞经营的人仔细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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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家科技公司老板的“商业俱乐部”:发帖逼人“入会”,涉案120万
山西太原打掉的这个团伙,主犯刘某某是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他伙同周某某、闫某、马某,在各大网络自媒体平台注册账号,建立起名为“某省商业俱乐部”的自媒体矩阵。这个“俱乐部”不是用来交流商机的,而是用来“逼人掏钱”的。
他们的玩法很直接:锁定省内知名企业,针对性发布负面帖文,把企业名声搞臭后,坐等对方上门求删帖。企业越急,他们越拿捏——先以“加入商业俱乐部”“签订宣传推广协议”“赞助商业年会”为名,把“删帖费”包装成冠冕堂皇的合作费用。据查,该团伙涉案金额高达120余万元。如今,刘某某、周某某、闫某、马某4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02 用删帖逼人去体检:马某的“强迫交易”生意,涉案200万
如果说刘某某是“要钱”,山西太原的这起案件则是“逼消费”——逼着企业带员工去体检。2023年以来,马某伙同崔某某注册自媒体账号,编造发布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虚假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要挟,强迫这些单位组织员工到马某等人经营的体检机构体检,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企业一旦不从,马某等人就变本加厉:继续发布虚假负面、不断滋扰恐吓,把企业的声誉和工作秩序搅得不得安宁。据查,涉案金额200余万元。马某、崔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个案子最值得警惕之处在于:敲诈的手段正在“升级换代”,已经从单纯“要钱”,变成逼你买他的服务、去他的店消费。
03 “正义人设”+“碰瓷视频”:8.9万的小案子,性质一样恶劣
山东威海的这个团伙,手法更“聪明”。齐某某伙同黄某等人在自媒体平台注册账号,先打造“正义人设”,吸引大量网民关注,把自己包装成“替天行道”的监督者。有了影响力后,他们就开始拍摄“碰瓷”视频,向多家企业、个体户索要财物,实施敲诈勒索。
这个案子涉案金额只有8.9万余元,在四起案件中数额最小,但性质同样恶劣。它说明“网络舆论敲诈”的门槛已经低到令人吃惊:只要你会做账号、会立人设、敢拍视频,就能把生意做得风生水起。齐某某、黄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
04 一句“花钱消灾”,武汉网民栽了
湖北武汉的周某,是四起案件里“单打独斗”的代表。他在各大网络自媒体平台注册账号,主动搜集、发布涉企业负面帖文,随后暗示相关企业可以“花钱消灾”。企业一旦主动联系,他就以删帖为名索要钱财。就靠这一招,涉案金额10余万元。目前,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单枪匹马、没有团伙,也能把“敲诈”做成生意——这正是此类犯罪的可怕之处:它不挑作案者,只要有恶意,人人都可能模仿。
05 妙手物语:警惕“舆情敲诈”,这三句话一定要记住
看完全部4起案件,能提炼出三个共性:一是“以负面为筹码”,先把名声搞臭再谈条件;二是“包装名目”,把敲诈说成入会、合作、赞助、监督;三是“手段升级”,从单纯要钱到逼买服务,防不胜防。
法律对此早有明确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以删帖为名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类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我们普通人,尤其是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有三点提醒:
一是遭遇网络围攻、恶意敲诈、暴力催收、非法引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报警,千万别私下妥协“花钱消灾”——妥协一次,就是纵容一次,后面还会有第二次、第三次。
二是遇到要求删帖、要挟收费的情况,不要被“怕影响声誉”绑架,先走正规投诉举报渠道。
三是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公安部、各级扫黑办公布的举报渠道和热线举报,举报人信息将受严格保护。
“舆论监督”与“舆论敲诈”之间,只隔着一条法律底线。守住这条底线,网络才不会成为黑恶势力的法外之地。
内容声明
本文严格基于公安部网安局发布的《公安网安部门公布4起涉舆情敲诈等类型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改写,未虚构任何案件细节、金额或办案进展。
· 法律依据:案件涉及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均依据通报援引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文为科普性转述,具体认定以司法机关为准。
· 封面图:AI 生成概念图(仅用于视觉示意,非真实新闻现场或截图)。
· 案件相关企业、单位、机构名称涉及当事人隐私与案件侦办,均沿用官方通报口径(“某省”“某科技公司”“某企业”等),未作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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