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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陪餐制拟纳入《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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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宣布,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点击图片查看《公告》全文

其中提到,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相关内容如下——

第五节 学校食品安全


第九十二条 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九十三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食堂。

第九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

第九十五条 学校应当规范食材采购,采购的大宗食材应当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查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九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管理,建立并落实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中选企业公示、考核评价和退出等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机制。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不得进行转包、分包。

第九十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校禁止采购和加工制售的食品目录。

第九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第九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建设、食材采购、餐食供应以及校外供餐单位确定等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将学校食品安全作为责任督学进校(园)摸排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作为监测重点,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学校内食品经营者、大宗食材供货商开展检查。

在被问到《征求意见稿》专设“学校食品安全”一节是出于什么考虑时,相关负责人表示,校园食品安全供餐体量巨大、用餐群体敏感、社会关注程度高,事关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校园餐”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整治力度,特别是2024年以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统筹指导下,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连续部署开展“校园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采取超常规工作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力提升了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青岛市崂山区第二实验小学校长陪餐,听取学生对午餐的评价,并当天反馈给食堂进行调整。青岛市教育局供图

市场监管总局在不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一方面发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校园食品安全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仅靠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够、刚性约束不足,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提升立法层级,强化法律刚性约束;另一方面,在推动“校园餐”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固化治理成果。

此次修订围绕压实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供餐模式选择、管理人员配备履职、严格食材采购验收、加强承包经营管理、落实陪餐要求等关键环节,专设了“学校食品安全”一节,目的就是巩固拓展“校园餐”整治成果,通过完善顶层设计筑牢校园食品安全法治保障基础。

意见反馈方式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ongle@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都教育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教育新闻网(青岛市教育局供图)

本文只为传递信息,如存在文章/图片/音视频等资源使用不当的情况,请联系中国教育新闻网。

本期编辑: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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