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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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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靳人争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是事关国家发展大局,事关广大老年人福祉。适逢中华民族传统节日重阳节,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布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晰规则,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以司法之力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1

依法打击诈骗老年人犯罪 全力守护老年人“钱袋子”

---常某雷等20人诈骗老年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某雷先后设立三家文化传播公司,购买少量纪念币和收藏品,伙同被告人周某等20人,以赠送礼品为诱饵,大量拨打电话,诱骗老年人到公司,引诱老年人高价购买价值低廉的纪念币和收藏品,又以纪念币和收藏品不妥善保管将失去价值为由,将老年人已购买的纪念币和收藏品留在公司,继续诈骗其他老年人。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共诈骗被害老年人87人,诈骗数额共人民币6590856元。案发后,追回损失10303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雷、周某等2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常某雷、周某系主犯,且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常某雷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18名被告人均被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高发的以赠送礼品、免费检查、收藏品投资、高额回报、代为托管、项目融资等为幌子诈骗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有一定积蓄,但信息来源少、辨识能力差、健康意识强、理财心理切等特点,精心设置骗局,有组织团伙化围猎老年人,已经成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本案涉案被告人多、被害老年人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对20名被告人依法定罪判刑,并处罚金,既彰显了严厉打击诈骗老年人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又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停止实施新的诈骗老年人犯罪,更提示广大老年群体认清诈骗犯罪圈套和本质,增强识骗防骗能力,一旦发生被诈骗事件,立即报警。

案例2

依法保障老年人劳动权利 支持老年人追索劳动报酬

---林某某与某民办非营利学校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于2022年9月退休,享受退休待遇。2023年10月,林某某通过招聘信息应聘至某民办非营利学校,招聘信息显示月薪3000元。2023年11月3日林某某入职,11月5日正式签到授课。2024年1月26日,林某某提交辞职报告。其间,林某某为学校提供劳务82天,学校与林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另行约定工资,未发放工资。林某某辞职后多次催要工资,学校支付4816元。2026年2月13日,林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林某某已领取退休金,其与学校系劳务关系,不符合劳动仲裁受理条件。林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学校支付剩余工资4234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林某某与某民办非营利学校之间成立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林某某虽已退休,但按照学校课程安排提供了82天的教学劳动,学校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足额支付相应劳动报酬8200元(3000÷30×82),扣除已支付的4816元,依法判决某民办非营利学校支付林某某剩余工资338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和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后,涉老劳动纠纷增多,依法保障退休老年人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本案中,林某某退休后为某民办非营利学校提供82天教学劳动,事实清楚,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支付林某某剩余工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3

支持丧子老人探望孙子女 重视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

---张某与贾某某、李某某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贾某系贾某某、李某某夫妻所生独子。2017年12月,贾某与张某婚后生育一女贾某甲,随母亲张某及祖父母贾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2019年10月,贾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贾某抚养。此后,贾某甲仍随祖父母贾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2021年8月,贾某去世,贾某甲由祖父母贾某某、李某某和母亲张某轮流照看。2023年8月,因贾某甲的抚养照看问题,张某与贾某某、李某某发生矛盾,贾某某、李某某欲探望贾某甲,张某不予配合。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贾某甲归其监护,贾某某、李某某每三个月探望贾某甲一次,每次一小时。贾某某、李某某辩称,若贾某甲由张某抚养,要求每月探望四天。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祖父母探望孙女是寄托个人情感、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依法判决贾某某、李某某每月探望贾某甲两次,每次一天(分别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或周日)。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度保障丧子老年人探望离异儿媳抚养孙子女的典型案例。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子女一方去世并不中断近亲属关系,保障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本案中,自2017年12月贾某甲出生至2023年8月因照顾贾某甲双方发生矛盾,近6年间,贾某甲主要随祖父母贾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尤其是,2021年8月贾某去世至2023年8月,贾某甲由祖父母贾某某、李某某直接抚养。张某起诉后,法院考虑贾某甲与祖父母贾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近6年,祖孙两代建立了深厚感情,产生了情感依赖。变更抚养监护关系后,若贾某某、李某某三个月探望贾某甲一次,双方明显无法获得感情慰藉,但若一个月探望四次,有可能影响贾某甲与张某正常生活秩序。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贾某某、李某某每月探望贾某甲两次,每次一天。

案例4

明确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 实现老年人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平衡

——李某某诉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李某某(时年63岁、乙方)与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养老机构老人入住服务合同(失能老人)》,约定由该公司(甲方)为李某某提供养老服务,月服务费4300元。合同明确载明李某某为“失能老人”,并在免责条款中约定:“乙方自伤、自残、自杀等或因自身原因摔伤、骨折、患病死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2023年11月5日凌晨,李某某在入住期间摔倒致右股骨颈骨折。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立即通知亲属及拨打120,直至当日八九点方通知亲属,由亲属将李某某送至医院。李某某住院47天,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重度骨质疏松、智力低下等,支付医疗费36401.92元。经司法鉴定,李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20日;李某某本次受伤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45%-55%。李某某认为,该公司作为失能老人照护机构,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助,存在过错,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并返还押金1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按“失能”评级入住的老人,养老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与其专业照护能力相匹配的更高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妥善看护、及时救助、适时通知亲属等。李某某摔伤后,该公司未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亦未及时通知亲属,违反了失能老人照护服务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关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乙方自伤、自残、自杀等或因自身原因摔伤、骨折、患病死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综合考虑李某某自身骨质疏松等情况,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某某损失50976.79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养老服务行业发展过程中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因养老协议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服务机构,应当在设施适老化、风险排查、人员配置等方面尽到法定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但确定具体赔偿比例要综合考量老年人自身基础性疾病等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作用,既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使养老机构承受过重经济负担。

编辑:刘继忠

责编:夏萍

监制:夏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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