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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网10月15日讯,今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通报曝光关于食品、肉及肉制品相关案例,详情如下: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保健食品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邹城市某某养生服务中心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案
2026年5月6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城市某某养生服务中心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棘博士浓缩沙棘果油无香港中成药注册标号,属于食品类别,但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含有“降低炎症”“对抗癌细胞”等内容的演示文稿展示给消费者并进行宣传讲解,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邹城市某某日用品超市涉嫌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案
2026年7月14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城市某某日用品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黑粮肽凝胶糖果”“L-阿拉伯糖”均为普通食品,但店内张贴的宣传页分别宣称上述产品具有“预防三高”“提高免疫力”“控糖,辅助减肥”“排尿酸,预防调理痛风”等功效,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济宁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6年9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济宁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举报人称在济宁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微信小程序网店“儒风尚品”购买活性益生菌人参饮品,商品宣传图片含有“增强免疫力、养肤养颜、降脂瘦体”等字样,经调查,该商品非保健食品。当事人对所售商品的功能和销售数量作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网络餐饮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某奶茶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6年5月16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城市某某奶茶屋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酸梅膏加工酸梅汤饮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8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某餐饮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6年5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城市某某餐饮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香辣调味油加工制作菜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8月6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某某水饺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6年5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城市某某水饺城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9月2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肉及肉制品领域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邹城市某某肉食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6年7月24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城市某某肉食店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的猪肉未盖检疫验讫印章,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邹城市某镇卫生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9日,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邹城市某镇卫生院食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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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城网、来源: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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