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套路贷”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近期,从“套路贷”转化到了“套路运”,不法分子的黑手正伸向奔波在路上的货车司机。惠州刑事辩护律师周富廷律师分析指出,“套路运”是“套路贷”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变种,其以招聘为名、以合同为壳,本质仍是诈骗犯罪。笔者根据本人2026年期间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办理并已审结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为您揭开“套路运”的真面目。
一、什么是“套路运”?
曾几何时,“套路贷”以“无抵押、低利息”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手段非法牟利,严重侵害群众权益。如今,这一犯罪模式已演化出新的变种——“套路运”。所谓“套路运”,是指行为人成立货运公司或物流公司,将第三方货运平台的运单包装成自有运单,再以运单充足、高额保底、月入过万的名义招募司机。
常见的“套路运”模式包括:前端引流员在网上虚构高薪招聘、合作仓库等信息吸引司机到公司谈单;后端签单员利用司机求职心切,虚假承诺高薪收入,诱骗司机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擅自操作司机手机进行网贷;对于愿意购车的司机,引导其与合作车行签订购车贷款合同,购车价格一般比市场价高几万元;对于不愿意购车的司机,则以保证金、押金、违约金、挂靠费等名义收取费用。在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一部分司机以派单不稳定或收入无法保底等原因终止合作,而公司则以司机违约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二、犯罪特征深度解析
刑事专业辩护律师周富廷律师分析发现,此类犯罪具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特征。以惠州这起案件为例,以蔡某、黄某为首的诈骗团伙租赁门店作为窝点,先后成立三家物流公司,以公司化形式实施诈骗,内部设有引流员、签单员、店长等岗位,按照提成方式分配报酬,并设置考核指标。
从人员特征来看,该团伙成员普遍呈现低龄化、低学历特点。判决书显示,涉案十名被告人年龄集中在23岁至34岁之间,学历多为初中文化,部分为中专或小学文化。团伙主要以提成方式给成员报酬,每签成一单,团伙、签单员、引流员按照比例分成。周富廷律师提醒,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团伙成员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持续性。
在作案手段上,该团伙不仅通过虚构高薪招聘、合作仓库等信息诱骗司机,还专门安排人员学习诈骗话术,定期改进话术以规避查处。当纠纷发生时,视被害人态度酌情退款;因网上负面消息不断,便不定期通过新设公司方式规避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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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何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周富廷律师分析指出,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涉案公司系以实施合同诈骗为目的设立的,未开展合法经营业务,诈骗所得按照提成方式分配给成员,未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该团伙还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新设公司等方式规避查处,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通过虚构高薪招聘、隐瞒实际收入等关键信息,诱骗司机签订合同,并刻意设置履约陷阱,致使绝大多数司机因难以维系被迫违约。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蔡某、黄某等人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0多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如何防范“套路运”陷阱
虽然本文案例成功辩护我当事人最终只是被判处缓刑,但仍然提醒广大求职司机,防范“套路运”需牢记以下几点:
第一,入行从业“多核实”。求职前务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企业资质,查询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处罚记录或司法纠纷,远离无实际经营场地、无真实货运业务的空壳公司。
第二,警惕高薪虚假招聘。面对“月入过万”“保底高薪”“零门槛包就业”等招聘信息务必保持清醒认知,切勿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虚假宣传。
第三,拒绝入职强制消费。任何招聘入职场景中,凡是要求先行缴纳保证金、押金、服务费,或强制要求统一购车、租车、办理贷款的,均为高危涉诈信号。
第四,审慎签署各类合同。签订用工合同、车辆租赁及购车协议时,务必逐字逐句核对条款,重点关注薪资约定、货源保障、退费规则、违约处罚等核心内容,对口头承诺的高薪、保底等福利,必须要求写入书面合同。
第五,留存证据及时维权。妥善保管合同文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交通运输部门投诉。
“天上不会掉馅饼,‘月入过万’的背后往往是精心设计的陷阱。”惠州刑事辩护律师周富廷律师提醒并强调,广大货运从业者应理性看待招聘信息,选择正规渠道求职,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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