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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们聊了“股权是什么”,知道了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一束权利。今天要回答的问题更进一层:这束权利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它具体又拆成了哪些可以行使的权利?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的综合性民事权利。它既有财产属性,可以转让、变现、分取红利;又有身份治理属性,股东能凭借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这种“财产+治理”双重内容,正是股权综合性权利的核心。股权依附于股东资格而存在,资格丧失则股权消灭;取得合法股东身份,即依法享有完整的股权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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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包含两类权利:自益权与共益权
依行使目的不同,学理与实务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也是《公司法》框架下股东权利的基本分类。
第一类:自益权,大部分为财产性权利,围绕资产收益展开,是股东为自身财产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六项。
一是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是股权最核心的收益权利。
二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是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防止股权被稀释。
四是股权转让权。《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这是股权财产属性的重要体现。
五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通过决议使公司存续等情形下,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六是出资证明与股东名册登记请求权。《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类:共益权,也是管理性权利,主要围绕参与治理展开,是股东为参与公司治理、维护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六项。
一是表决权。《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知情权。《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百一十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新法将会计凭证正式纳入查阅范围,强化了中小股东的信息获取渠道。
三是提案权与召集主持权。《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是董事、监事选举与罢免权。《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职权,实现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法定权利。
五是决议瑕疵救济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六是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拒绝或逾期不起诉,情况紧急的,股东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所得赔偿归于公司。
自益权与共益权相互支撑
两类权利共同构成完整股权,不可割裂。共益权是手段,自益权是目的。股东行使公益权表面是参与公司管理,归根结底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确保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财产权利能够实现。没有共益权,中小股东易被控股股东架空,分红权沦为纸面权利;没有自益权,股权失去财产价值,投资目的无法达成。
需注意,两类权利的行使规则不同。多数自益权可由股东自主行使;部分共益权则设有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等门槛,例如代表诉讼、自行召集股东会等,法律设置前置条件,以防个别股东滥用权利干扰公司经营。
实务中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持股就一定能分红。分红需满足公司盈利、完成法定公积金提取、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等条件,利润分配请求权只是股权中的一项。
误区二:持股就可直接干预公司经营。股东享有重大事项表决权,但不能指挥员工、挪用资金。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日常运营由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
误区三:共益权只有大股东能行使。依《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百一十条,知情权不受持股比例限制,小股东同样可以依法查阅账簿、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对股权保护的补强
新法在股权制度上作出多项完善。知情权方面,明确查阅范围包含会计凭证,降低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门槛;股权处分方面,删除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简化转让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并新增股东失权制度,督促股东按期出资。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强化其责任,防止压制中小股东的各项股权。
结语
股权是股东身份所附带的综合性权利集合,既包含分红、转让等财产性的自益权,也包含表决、查账、诉讼等治理性的共益权。它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是公司制度下独有的民事权利类型。对股东而言,既要知晓自己享有哪些财产收益权利,也要学会用好知情权、表决权等治理权利,防范权利被侵害。对公司与交易相对方而言,认清股权的双重属性,才能在股权交易、担保、纠纷处理中准确预判风险,平衡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股权各项权利相互支撑,只有完整理解这套权利体系,股东才能正当、有效地行使权利,守住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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