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慈溪律师陈亮:乘客下车开门撞伤行人被业界称为“开门杀”,这类案件常常存有争议,保险公司也常常抗辩:开门的是乘客,不是驾驶人,商业三者险只赔司机那一部分。直至今年6月30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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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律师以案释法616期|乘客开门撞伤行人,保险赔不赔
我是慈溪律师陈亮:乘客下车开门撞伤行人被业界称为“开门杀”,这类案件常常存有争议,保险公司也常常抗辩:开门的是乘客,不是驾驶人,商业三者险只赔司机那一部分。直至今年6月30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马某驾车在道路北侧临时停车下客。后座乘客李某开门时,与行人董某发生碰撞,致董某受伤。交警认定,马某、李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无责。
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董某起诉后,保险公司提出:马某、李某虽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但公司只应在马某的责任份额内赔偿,乘客李某那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裁判结果
法庭的核心判断是:机动车在使用中应作为一个整体评价,乘客上下车也属于与车辆运行密切相关的行为。董某的损失由马某、李某共同造成,保险公司应按车辆一方对外承担的总体责任赔付,内部份额不影响对外赔付。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律师说法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但有几个点要讲明白:
第一,保险公司不能拒赔,直接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二条。 该条明确,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受害人请求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的,法庭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第二,事故责任认定不等于侵权连带责任。 交管部门认定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属于行政层面的事故成因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还要法庭结合过错和行为关联另行认定。不能把事故认定书里的“共同责任”直接等同于连带责任;
第三,追偿问题要分险种看。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超出内部份额为由拒赔,赔付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同时明确,交强险赔付后原则上不得向乘车人追偿,除非损害系乘车人故意造成。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在这里并不完全一样;
第四,司机和乘客的注意义务不同。 司机要安全停车、观察路况、提醒乘客;乘客开门也要独立观察,不能以“司机让我开的”免责。实务中,司机有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关键往往不是“说没说过”,而是能不能留下可证明的行为痕迹;
第五,不能把规则泛化。 如果乘客在车辆未停稳时擅自开门,司机来不及提醒,可能不构成共同侵权,而进入分别侵权或按份责任的评价框架。具体还是要看事故认定书和全案过错结果。
四、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1168条、第1171条、第1172条、第1213条;
2.《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2条;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本文案例人物均为化名。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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