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王辰元
司法人员办案,要终身负责。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简称《条例》)。
时代周报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废止,司法活动中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审判职责,适用什么规则,通过什么程序追责,长期缺乏明确依据。
历时两年,《条例》于近日印发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适用《条例》,最高法同步发布6个典型案例。
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拖延办案、虚假结案,执行局书记员利用局领导办案账号非法占有执行款超80万元,均被依法追责。而在追责之外,也有案例为遭受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法官撑腰。
“应当追责的坚决追责,不应追责的决不追责,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鼓励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在发布会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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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国法院网
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
2017年至2024年,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拖延办案,多个民商事案件未在规定审限内办结。为规避审限超期,刘某在办案系统中上传非正式结案裁判文书,虚假报结案件24件。
刘某还多次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其承办的70件案件结案裁判文书也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实际送达时间均超出裁判文书作出时间3个月以上。
刘某未遵守程序规定和时效要求,构成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退出法官员额。
如果说刘某案是审判环节的责任失守,那么另一则案例发生在执行环节,暴露的则是监督管理的失职。
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执行款、执行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执行款、执行费共计86.3万元。
其间,该书记员使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的办案系统账号密码,在无关联案件之间转移执行案款,掩盖其截留执行案款的行为。
最高法表示,苗某作为执行局局长,将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管理,在其代收代缴执行案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把关,对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未实时核对监管;李某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对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保管不善,对执行款的发放申请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随着调查和责任认定推进,2026年,苗某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人非法占有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积极挽回损失,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李某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人非法占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如实说明违纪问题,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而案涉书记员则因犯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案追责之外,制度层面的堵漏同步展开。最高法介绍,执行案款的管理和发放,事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终实现。为此,最高法专门制发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执行案款管理制度,严禁执行人员将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对因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导致执行案款被贪污、挪用的人员,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最高法指出,制定出台《条例》,就是要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发出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为担当者撑腰,让诬告者担责
《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应予追责、免予追责、不予追责或是从严追责、从宽追责的具体情形,也在《条例》中得以确认。
就此,“案件被改判,法官会被追责吗”一问,得到了明确回答。
据介绍,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是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
严管失责者的同时,《条例》也为依法履职者划清了保护边界。
2023年12月,陈某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伙同其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与法官严某取得联系,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可自动到账的特点,向严某支付宝转账3万元。
严某发现后立即退回。
此后陈某、李某虚构法官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利用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不实举报。
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诬陷严某受贿的视频、文字,意图使严某受到刑事追究。相关网络平台视频总计浏览数达20万余次,对严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最终,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表明法官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行为。
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曹某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判决生效后,为发泄不满情绪进行“网暴”,于2024年3月至10月,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针对该法院的负面言论,并以侮辱性言辞诽谤承办法官郑某。
法院多次对曹某进行释法说理、批评教育,其虽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不当言论,但事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当地公安机关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最高法表示,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诉求,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反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孙镇平还表示,人民法院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发现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我们将严肃认真调查处理,该追责的坚决追责、绝不护短。”
他同时指出,既要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要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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