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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家庭养起了宠物狗
然而
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排泄、犬吠扰民
等不文明行为
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
更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安全隐患
以案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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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未伤人也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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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公安新港路派出所民警日常巡查发现,市民张某在公共道路遛狗全程未系牵引绳,犬只随意跑动,周边老人小孩众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虽未造成伤人后果,但违规事实明确。张某被当场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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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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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牵绳致犬只互咬,邻里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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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在小区遛狗未拴绳,导致自家犬只失控,咬伤邻居家的宠物狗,双方引发激烈争执。经监控取证,彭某对违规事实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当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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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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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牵绳致人受伤,犬主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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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巢湖市犬主江某遛狗时未使用牵引绳,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失控将路过行人咬伤。江某行为构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且情节较重,被依法行政拘留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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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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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犬只扑咬路人,赔偿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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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关某某遛狗时未采取任何安全约束措施,犬只突然扑咬路人刘某某,致其腿部受伤。关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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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洪警方
一根牵引绳牵住的是安全
也是责任
文明养犬
请做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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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注意!以下规定要牢记
出门牵好绳,绳长不超 3 米
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个人养犬需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粪便及时清,市容共维护
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绳长不得超过 3 米;必要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犬只颈部需悬挂准养标志以备查验。
粪便及时清,市容共维护
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主动避他人,禁入密集区
携犬出户应当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制止犬吠扰,伤人先救治
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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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蔺公安
护蔺平安
来源丨网络
编辑丨罗娅婷
一审一校丨田野
二审二校丨吴菁
三审三校丨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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