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联合发布
《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
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该通告指出,
自11月1日起,
深圳每天0时至24时,
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实施
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措施,
有效期5年。
驾驶机动车
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依照相关规定,处300元罚款,
一年内有本款行为三次以上的
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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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类情形
可以鸣喇叭示意
1.行经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提前鸣喇叭避险:道路因急弯、坡道顶端等情形存在视觉盲区,难以及时观察对向、前方来车及行人动态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实施合法、安全的超车操作时鸣喇叭示意:确认具备法定超车条件、准备超越前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示意;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3.遇即时紧急险情,鸣喇叭警示避险:出现突发、现实、紧迫并可能造成碰撞、伤人的险情,且鸣喇叭有助于避免或者减轻危险时,可以鸣喇叭示意,并应当同步采取制动、减速、停车、避让等措施。
交警提醒,
鸣笛是为了提醒车辆行人小心,
而不是为了宣泄自己的不满,
影响他人情绪、造成噪音污染。
喇叭错误使用方法
①连续2次以上鸣喇叭的;
②持续鸣喇叭超过1秒的;
③使用高于115分贝高音喇叭或大型车辆使用“气喇叭”的;
④在道路拥堵、排队等候时鸣喇叭的;
⑤行经人行横道鸣喇叭催促行人或礼让行人车辆的;
⑥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场所使用喇叭召唤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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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深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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