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傲雨律师: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去收房时却发现房子早卖给了别人。这笔债,还作不作数?
一套房,抵一笔债
2011年,老刘和老高合伙做生意,共同向老梁借款并约定了本息。
该笔借款到期之后,老刘和老高没有按约定还款。于是在2017年2月,老高和老梁签了份《折抵购房协议》:老高把一套152平方米的房子,作价27万多元抵给老梁,其中26万多元用来冲抵欠款,老梁再补1万多元差价。协议里还写着,房子要是有纠纷,由老高解决。
签完《折抵购房协议》之后,老梁去现场看房,才发现协议中的房子早被老高卖给了别人。
老梁发现债权无法实现之后,便将老高、老刘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第一次老梁以民间借贷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裁定驳回;老梁另行起诉,请求继续还款,法院判决老高、老刘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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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解释
(一)签了以物抵债协议,原债就没了?——《民法典》第543条、第557条
借款到期后,双方自愿签了以物抵债协议,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终止原来的债权债务,原债并不因为签了抵债协议就没了。协议签了到履行完毕之前,新旧两笔债是并存的——债务人把抵债的房子交出来、把债还清,原债才跟着消灭;抵债协议没履行,原债就还在。
老高把房子抵给老梁,本质是"以房抵债"。可房子在此之前已经卖给他人,二人签订的抵债协议属于"确定不能履行"的状态。既然无法以房抵债,老梁自然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原来的借款。
(二)房子早卖给别人了,还用先"催告"吗?——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债务人没按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选择按原债主张,也可以按抵债协议主张。该法条中设有"催告"这一环,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反反复复、随意挑着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但有一个例外: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因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已经确定不能履行,债权人就不用再催告,可以直接要求履行原债务。
本案就属于法条规定的例外:抵债的房子已经被老高卖出,抵债协议从根上就履行不了,老梁用不着催告,直接起诉要回借款,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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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签协议的另一个合伙人,跑得掉吗?——《民法典》第178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老高、老刘是共同借款人,对这笔借款负连带责任。老高个人和老梁签了抵债协议,并不当然免除老刘的责任——抵债协议要是履行了,老刘的还款义务跟着消灭;抵债协议没履行,老高、老刘就得照旧按原来的借贷关系还钱。
庭审中,老刘辩称《折抵购房协议》涉及到债务转移,他本人无需再还款。但该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判决背后的规则与提示
以物抵债协议没履行,原债不消灭。签了抵债协议,不等于旧债自动作废;只有抵债实际履行完毕,原债才消灭。
协议确定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原债。抵债的标的没了,不用先催告,可以直接起诉要回借款。
和部分债务人签抵债协议,不当然免除其他人。连带债务,谁签协议谁还债,没签的照样要按原债还;拿"债务转移"当挡箭牌,并不能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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