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10月22日报道,一企业代理律师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该企业承建的河北巨鹿魏徵公园亮化项目,目前距离竣工已过去三年,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
2026年1月,法院判决巨鹿县城管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近370万元,此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企业仍未收到款项。巨鹿县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前申请拨付50%款项已获签批,但财政局尚未筹到这笔资金,必须资金拨至城管局后才能支付给企业,具体时间尚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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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巨鹿县城管局是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发标建设这项工程的,属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决策思维。
只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口号,仅仅是口号,喊口号者并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般也不会产生多大后果。
巨鹿县城管局的这一决策,可不是喊喊口号,而是有后果的。后果就是,投下的钱,要有来路。没钱就把工程定下来,并让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建设资金,这已经不是一般的拍脑袋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搞不好会被追究“诈骗”责任。
由于巨鹿县城管局是政府机关,财政拨款单位,企业不敢追究其诈骗责任。但是,长期拖着不给施工单位结账,甚至在法院判决之后,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可能就不是老赖了,而是违法了,可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了。
千万不要以为,公家的事,就不会影响到个人。谁决策、谁负责、谁担责,也是有要求的。既然没有能力建设这样的工程,仍然强行建设,最终拍板者,就得担责。
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财政拨付的资金,已经获批一半,只是,财政局尚未筹集到。必须等到财政局筹集到资金,才能还给企业。
这是多么荒唐的说辞,也是多么可笑的说辞。城管局身无分文,财政局也没这笔资金,就毫不犹豫地投资几百万建设项目了,这不是乱决策、瞎决策是什么,这不是拍脑袋、拍胸脯是什么,对这样的决策,难道不该问责吗?不问责,能说得过去吗?
这就叫错误的政绩观,也是必须严厉打击的行为。这样的决策,必须有人承担责任,必须有人为此负责。
对施工企业来说,这么一笔款项拿不到,很有可能会出现拖欠供货单位货款、农民工工资、税收等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会影响社会稳定,还有可能会让施工企业负责人受到有关方面的处罚。如果拖欠税收不交,还会被追责。而这一切的源头,都在城管局,到哪说理去?
也正因为如此,施工企业可以在通过法律手段追债的同时,向司法机关要求追究城管局主要责负责人的决策责任。因为,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就对外发布工程招标项目,具有欺骗性质,决策者应当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追究巨鹿县城管局单位诈骗责任,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发标工程,就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行为,是可以认为是单位诈骗的。因为,其他单位在招标工程项目时,多少都会有点资金的,而巨鹿县城管局,竟然敢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就对外发标,胆也太大了,必须追究单位诈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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