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号灯、号型及声响信号设备是船舶在海上表达动态、意图和状态的重要手段,一旦发生显示失效、光弧被严重遮蔽或安装角度违规,极易导致周围船舶误判会遇局面,引发碰撞等重大事故。
一
典型案例
2026年5月22日,海事局安检员对停靠防城港的“H”轮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主桅组合式失控灯遮光板安装角度严重不当,不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27条和附录一9(b)(ii)的相关要求。经进一步核查,该轮主桅组合式失控灯遮光板安装不当,导致失控灯正前位置被遮挡约180度,严重超出公约允许的6度遮蔽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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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失控灯遮光板遮蔽情况(左舷/右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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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轮主桅上端组合式失控灯
二
船舶失控灯安装及公约规则要求
1.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27条: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一9(b)
(i)环照灯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度角光弧的位置上,但第三十条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ii) 如果仅显示一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段第(b)(i)款的要求,则应使用两盏环照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一海里距离上尽可能像是一盏灯。
三
安全建议
船舶失控灯作为紧急状态下传递关键信号的装备,若其显示不能满足公约要求,夜间失控信号将无法有效传达,极易引起周围船舶对本船状态的误判,进而引发碰撞等重大事故。
(一)强化源头管理,确保船舶设计安装与公约要求的一致性。船舶所有人、设计单位及船检机构应严格落实设备设计、安装或改装的审核,在新造或改建船舶灯光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公约规则要求安装,对安装角度及可见弧符合性进行复核确认,确保符合要求。
(二)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航运企业应加强船舶设施设备检查与维护,建立关键设备维修更换后的专项检查制度,对每次更换的部件逐一核查法规符合性,形成记录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从制度层面杜绝“装而不管”的漏洞。
(三)强化船员培训,提升船员对船舶灯光信号的使用操作能力。航运企业应加强船员培训,从公约规则相关要求到灯光信号使用的具体操作进行全面培训教育,使其不仅会操作设备,更能判断设备是否满足法规要求,能够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风险隐患。
来源 | 防城港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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