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 | 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秘密点固定的裁判规则

0
分享至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是人民法院的高层次人才,是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领军人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要让审判业务专家更多指导所在法院和条线的业务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进一步践行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审判理论与司法实践相融合,展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在重大案件办理、疑难问题破解中的智慧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部统筹下,本刊特开设“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专栏,以期搭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对话桥梁,充分发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论坛

文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邢会丽

在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往往选择发函、投诉或刑事报案等方式进行维权,致使被控企业处于法律不安状态。确认不侵权之诉是被控侵权企业从被动等待转为主动破局的救济通道,兼具程序防御、定分止争、规制权利滥用、稳定市场秩序多重价值。目前,关于技术秘密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受理。

然而,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原告可对照公开的权利要求书自行比对不同,技术秘密的权利范围仅掌握在权利人手中。原告请求确认自己不侵权,却常常并不确切地知道被指控侵犯的秘密点究竟是什么。这种“原告请求确认不侵权,却不知被控侵了什么权”的倒置,决定了此类案件必须先解决审理什么的问题。秘密点的固定由此成为连接程序与实体的审理枢纽。

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技术类上诉案件以来,此类诉讼的裁判尺度渐次明晰,但秘密点的固定始终是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裁判思路,从审理逻辑、固定程序、明确性标准、拒绝明确的法律后果及配套保密机制五个方面,梳理秘密点固定的裁判规则,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考。

审理逻辑的倒置与审理范围的划定

在民事诉讼中,审理范围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划定。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却发生了倒置。原告的诉请是概括性否定,如请求确认其某型号产品不侵害被告的技术秘密,此时法院尚无从确定纠纷审理的技术边界,因为被告的技术秘密仍是一个未知变量。审理范围的实质划定,取决于作为被告的权利人在诉讼中明确其请求保护的秘密点。由此产生了三项审理规则:其一,被告具有特定化义务。法院既不代替权利人从海量技术资料中提炼秘密,也不主动审查原告是否侵犯了被告未在案件中主张的其他技术秘密;权利人漏列秘密点或主张范围不当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其二,判决具有效力边界。判决的既判力仅覆盖经审理固定的秘密点,权利人另有其他秘密点的,不受案件判决遮断。其三,审理遵循“两步法”:第一步审查权利基础,即被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具体,以及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第二步进行侵权比对,将原告的被诉技术方案与该秘密点比对,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权利基础不成立的,无须进行比对,径行判决确认不侵权。

这一机制的价值在于,迫使惯于以模糊警告制造压力的权利人在法庭上明确划定权利边界。需要说明的是,秘密点固定的多数规则确立于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在该类诉讼中,负责明确秘密点者为原告(权利人)。而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明确秘密点的义务转由作为被告的权利人承担。这些规则倒逼权利人“亮剑”的功能更为凸显。

秘密点固定的时间节点与变更限度

关于秘密点何时固定、能否变更直接关系案件的审理等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固定的截止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该规定意在遏制权利人随意变更秘密点,避免诉讼久拖不决。但是,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为充分保障原告的权益,笔者认为,不宜迟至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最后时刻,而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第一次庭前会议阶段,即要求权利人以《技术秘密秘密点陈述书》的形式固定秘密点。该陈述书宜载明,所主张的秘密点及其依附的载体与具体位置,区别于公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可供比对的具体参数或步骤,使秘密点一经固定即具备可比对性,避免以图纸、文档的笼统罗列代替对要点的指明。权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直至庭审最后时刻突然袭击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逾期举证的规定责令其说明理由,直至不予采纳。

二是变更的限度。秘密点固定之后,权利人对秘密点的调整应遵循“允许减法、限制加法、严禁‘漂移’”原则,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放弃部分秘密点或剔除其中的公知部分,有利于查明事实,应予允许。其二,原则上不得增加新的秘密点,或将原主张未涵盖的技术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其三,应严禁权利人根据原告披露的技术方案反向调整秘密点描述。例如,先主张工艺温度为秘密,见原告的温度参数与之不同,又改称升温速率为秘密。此种“漂移”做法有违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指出,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内容,如果仅是对原主张的解释、说明而未超出原范围,可予准许;如果属于实质性变更或新增,则因违反程序规则不予准许。

三是比对基准的时间。技术秘密不同于专利,其内容可能随企业研发推进而不断演变。故权利人主张的秘密点应以不晚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版本为准。权利人发出警告后升级的版本不得用以扩大保护范围。法院进行侵权比对,原则上以立案时原告现行使用的技术方案为对象,判决效力仅及于经比对的特定版本。

秘密点明确性的审查标准

在实务中,权利人常倾向于作模糊化、概括化的主张,原告则要求其精确到具体参数与步骤。明确性的审查须在二者之间划出可操作的界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层次进行把握:

载体不等于秘密,可以信息集合的方式主张。权利人常提交整套图纸而称其中信息皆为秘密,却不逐一指明具体技术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辽宁大连某吊具公司诉辽宁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确立了区分标准,指出图纸只是载体,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尺寸、公差、材料、工艺等)才是技术秘密的客体。权利人既可根据案件情况主张整套图纸所载技术信息的集合(整体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也可主张其中某项或某些具体信息为秘密,不以逐一列举每一技术点为必要。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3-13-2-176-010)。

公知信息的独特组合可构成秘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往往包含大量公知元素,原告常以“全是公知技术”相抗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诉程某、四川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指出,技术秘密可以是在多份技术文件所载非公知信息的基础上经合理总结、概括、提炼而成的技术方案。进一步讲,即便各组成单元均为公知信息,只要其组合方式、配合逻辑、特定排列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带来竞争优势,该整体技术方案仍可构成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此规则,相关裁判亦持同旨。因此,权利人以组合方式固定秘密点时,必须说明该组合的创造性逻辑。法院既不能以“元素公知”径行否定其秘密性,也不能容许权利人以“组合”为名而行模糊之实。

可比对性是明确性的底线,但不应对权利人施以过重的证明负担。秘密点的描述应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据此进行侵权比对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某专用设备研究所、顾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指出,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如需经计算、试制方能完成,并非简单汇编,他人不经努力无法获得,即具备相应的明确性与非公知性。权利人就此作出合理说明、提供初步证据即可。一审法院若以“秘密内容无法确定”为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转入实体审查。反之,权利人若仅称“独特的经营理念”“高效的生产逻辑”,而无法落实到具体的参数、步骤或代码,则应认定其主张不明确。

综上所述,可总结出一项可操作的途径:权利人固定的秘密点,须使法院与对方当事人能够明确秘密是什么、边界在哪里、如何与被诉方案比对。为此,实务中宜引导权利人以对照表的方式,逐项列明所主张的秘密点、其非公知性依据及与被诉技术方案的比对项。此种清单化固定,既便于原告有的放矢地防御,也为技术调查官的参与和司法鉴定的开展提供了明确对象。

拒不明确秘密点的法律后果

如果经法院释明,权利人仍拒绝或无法明确其秘密点的具体内容,将产生何种后果?笔者认为,这是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最具实务价值、也最能体现该制度功能的问题。

在早期实践中,部分法院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以诉讼标的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此种程序性处理有其弊端。一裁了之并未消除原告的法律不安状态,权利人仍可凭模糊的主张继续警告、投诉,被控企业则被迫在下一轮诉讼中重复应对,这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定分止争的制度目的背道而驰。那么,确认不侵权之诉由原告发起,何以反由被告(权利人)承担明确秘密点之责?

究其原因,就侵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而言,主张其成立的一方始终是权利人,原告不过是请求否定这一由权利人主张的关系。谁主张权利存在,谁应界定该权利的内容与边界。循此逻辑,当下主流裁判观点已转向实体判决。其法理基础有二:其一,就举证责任而言,权利人是侵权法律关系成立的实质主张者,负有明确并证明技术秘密存在及其范围的责任。经法院释明仍拒不明确,致使无法进行侵权比对的,构成举证不能,其应证明的“存在受保护且可识别的技术秘密”这一基础事实应认定为不能成立。其二,就证据规则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两者相结合,权利人拒不明确秘密点的,法院不应止步于程序性驳回起诉,而应认定其举证不能,进而支持原告诉请,判决确认不侵权。这样处理也可以倒逼权利人在诉讼中诚实、精准地行使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实体判决确认不侵权并非自动发生,而是以法院充分行使释明权、权利人经释明后仍持续拒不明确为前提。“释明—拒不明确—举证不能—判决确认不侵权”这一序列中的释明环节,是防止误伤正当权利人的必要程序保障,不可省略。实务中,法院的释明及其补正期限宜记录在卷。只有释明程序有据可查,“经释明仍持续拒不明确”的认定方能经得起检验,实体判决也不致因程序瑕疵而在二审中陷于被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芯某电子公司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案是上述规则在技术秘密确认不侵权之诉中的直接印证。该案中,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经原告催告既不起诉亦不撤回警告。进入诉讼后,权利人又未能明确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法院据此认定其举证不能、侵权警告缺乏事实依据,判决确认原告不侵权。该案还表明,权利人在境外另行起诉的,因分属不同法域,不能消除原告在内地经营的法律不安状态,不构成对内地确认之诉的阻断。

此外,胜诉判决的主文表述须精细。既然审理范围由被告主张的秘密点划定,判决主文应限定为“确认原告的特定产品(或工艺)不侵害被告于本案中主张的特定技术秘密”。“于本案中主张的”这一限定不可或缺,这既客观反映审理范围,防止既判力不当扩张为“原告不侵犯被告的一切技术秘密”,也回应了“未明确秘密点,何来确认不侵权”的疑问。判决所确认的对象,正是被告经释明后仍拒不具体化的那项主张。相应地,该判决的遮断效力仅及于权利人在本案中已经主张或经释明后应当主张的秘密点。对于其客观上无法预见的全新秘密点,则不产生遮断效力,权利人仍可另行主张。

秘密点固定中的防泄密机制

部分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为了刺探对方核心技术。因此,要求权利人在法庭上公开秘密点时应防止诉讼成为泄密渠道。此时,应同步配套相关保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已确立证据保密的基本框架,即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法院应在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该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限制接触人员范围,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应予准许。据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仅限双方代理律师及已签署保密承诺的技术专家查阅秘密点,必要时禁止原告方处于竞争性岗位的技术人员直接接触核心秘密点。技术秘密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对于敏感程度高的证据,还可采取“仅在法院查阅、不得复制拍照”的分级保护措施。诉讼参与人违反保密协议、保密承诺或保密裁定的,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拘留。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保障保密机制的刚性。

上述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诉讼参与人保密义务的规定相衔接,已初具“秘密保护令”的雏形。其对确认不侵权之诉尤具价值,既可消除权利人一经公开即遭泄露的顾虑,促使其配合固定秘密点,又可约束原告,使其不得将诉讼中接触的秘密点移作商业用途。笔者认为,进一步规范其申请主体、审查标准、保护范围及违反后果,是完善这一程序工具的方向。

综上所述,秘密点的固定,划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边界,是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审理的前提。审理此类案件,法官宜摒弃对“谁主张,谁举证”的机械套用,充分行使释明权,促使权利人将模糊的技术秘密具体化为法律上可保护、技术上可比对的“秘密点”。如此,方能防止权利人以边界不清的技术秘密妨碍公平竞争,也才能在保护创新与维护竞争自由之间,找准定分止争的核心点。

(本文作者获评第六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本期封面及目录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400期

编辑/孙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中国审判 incentive-icons
中国审判
推送权威法律资讯
4395文章数 4004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