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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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人负债、连带债务、共同担保案件中,经常会有债权人和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债务人签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情形。
那么,债权人与部分连带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其他债务人是否免责?
最高院入库案例《梁某锁诉高某峰、刘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明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债权人与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当然免除其他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得到履行,则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相应消灭;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未能得到履行,则各债务人仍然应当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未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主张其债务因该协议而发生转移,其不用继续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林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该条款已被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一款的规定所沿用)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据此,对于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债权人向其中一个或者数个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的,被请求的连带债务人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亦即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权的义务。债权人与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当然免除其他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得到履行,则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相应消灭;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未得到履行,则各债务人仍然应当按照原债法律关系继续履行。未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债务人主张其债务因该协议而发生转移,其不用继续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高某峰与梁某锁签订《折抵购房协议》,约定将高某峰所有的房产转让给梁某锁,以清偿高某峰、刘某林与梁某锁之间的借贷债务,但如前所述,该以物抵债协议并未得到履行,故高某峰、刘某林应当按照原借贷法律关系履行,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刘某林关于其债务因《折抵购房协议》而发生转移,其不用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1.若债权人想保留对其余债务人、担保人的追索权:协议里必须写明一句:本以物抵债为新债清偿,不免除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担保人的全部追索权利,抵债标的未完成过户交付前,原债权及担保继续有效。
2.若双方约定一次性了结、免除其他人责任:所有被免责的债务人最好一并签字确认,或者用清晰、无歧义的免除条款表述,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周军律师提醒,连带债务下,以物抵债签协议≠免责,履行到位才按抵偿金额部分免责;没有明确免除意思,其余债务人不能当然脱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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