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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朔州经开公安
普法案例
网民刘某闲来无事,在多个微信聊天群内转发淫秽短视频、图片,供群内人员浏览,未收取任何费用。民警线上巡查发现该线索,并固定聊天记录、转发记录等电子证据后传唤刘某。刘某对在通讯群组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手机内全部淫秽电子资料,对其开展网络法治警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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